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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框架下促进和平利用国际合作的工作文件

2022-12-02 16:11

2022年11月29日,中国向《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第九次审议大会提交了《在<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框架下促进和平利用国际合作的工作文件》。全文如下:

一、缔约国促进并参加为和平目的使用细菌(生物)剂及毒素,充分交换相关设备、材料及科学和技术资料,并促进开发和应用用于和平目的的细菌学(生物学)方面科学发现的国际合作,是《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下称“公约”)确立的一项重要义务。中国主张统筹公约的安全和发展两大属性,既要防范使用细菌(生物)剂和毒素作为武器的可能,也要促进生物科技和平利用。这有助于实现公约的宗旨与目标,加强公约机制,完善全球生物安全治理。

二、中方在2015年12月公约缔约国会上倡议“建立公约框架下防扩散出口管制机制”,并向2016年11月公约第八次审议大会提交工作文件倡议建立“公约防扩散出口管制与国际合作机制”,建议缔约国就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并充分利用有关国际机制与国际组织资源。此后,中方与各方就建立防扩散出口管制与国际合作机制开展广泛深入讨论,充分听取并吸收各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建设性意见。

2021年,第76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在国际安全领域促进和平利用国际合作”决议(A/RES/76/234),强调在国际安全领域促进和平利用国际合作的重要性,敦促各方在不影响其所承担的防扩散国际义务的前提下,采取切实举措促进为和平目的在材料、设备和技术方面进行的国际合作。2022年11月,第77届联合国大会裁军与国际安全委员会(联大一委)再次通过中方提交的同名决议草案。

中方鼓励国际社会积极落实上述决议,在联大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框架下开展开放、包容、公正的对话,平衡处理防扩散与和平利用的关系,切实保障发展中国家在生物等领域和平利用的权利,全面实现公约宗旨和目标,不断促进生物科技的和平利用及普惠共享。

三、在公约框架下探讨建立和完善生物防扩散出口管制与国际合作机制,对于维护全球普遍安全和促进生物科技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联合国安理会1540委员会报告指出,生物领域的出口管制和相关材料保护最为薄弱。公约第六次、第七次和第八次审议大会呼吁“所有缔约国采取包括有效出口管制在内的适当措施,履行公约第三条,在确保转让用途不违反公约情况下,批准向任何接受方直接或间接的转让。”2015年缔约国会报告指出“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履约,共享最佳做法和经验,各缔约国认为宜……对敏感材料实施出口管制……。”2020年专家会主席总结报告指出,一些缔约国建议成立一个结构性、全面的出口管制机制以公平执行公约条款...开展多边谈判制定出口管制准则以实现防扩散目标,维护公约的完整和平衡。

四、实现防扩散目标不能阻碍缔约国间生物技术的和平利用与相关国际合作。国际合作作为公约重要条款,对提高公约普遍性具有重要作用。公约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六次、第七次和第八次审议大会指出,“缔约国不应利用第三条规定,限制、约束符合第十条目标转让科学知识、技术、设备和材料。”第六次、第七次和第八次审议大会报告敦促“拥有先进生物技术的所有缔约国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在平等和无歧视基础上开展技术转让和国际合作,尤其是与该领域中不太先进的国家开展技术转让和国际合作。”

令人遗憾的是,公约有关规则制定与制度安排的讨论长期陷于停滞,缺少各国普遍遵循且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统一规则和履约机制。部分国家采取歧视性做法,限制正当的生物物项与技术转让,发展中国家对此长期关切。自1998年不结盟运动德班峰会以来,历次峰会成果文件均就和平利用受到过度限制表达严重关切。2019年不结盟运动巴库峰会最终文件表示,为和平目的向发展中国家出口材料、设备和技术继续受到过度限制。防扩散管制安排应向所有国家开放,并确保不对发展中国家为可持续发展而获取用于和平目的的材料、设备和技术加以限制。2019年公约专家会主席总结报告也指出,多国防扩散出口管制机制对和平目的性质的药物、疫苗、试剂、生物制剂、设备和材料的合法贸易施加限制。

全球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凸显发展中国家在应对生物安全风险时技术能力的不足。发展中国家不受歧视地参与生物技术和平利用国际合作面临严峻挑战。2020年公约专家会主席总结报告指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需要重点加强国际合作和援助,以确保所有缔约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能够获得相关设备、材料和信息。一些缔约国重申在公约框架下建立防扩散出口管制和国际合作机制的建议。

五、中方积极支持不结盟国家提出的一系列倡议,包括将充分、有效和非歧视地执行第十条置于根本优先地位。中方在此前向公约会议提交的工作文件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在公约框架下促进和平利用国际合作的倡议,旨在鼓励缔约国就生物领域和平利用及相关国际合作充分交换意见,并进一步探讨在公约框架下建立“防扩散出口管制与国际合作机制”,从制度层面为生物防扩散与生物科技国际合作两个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

六、公约第九次审议大会为启动公约规则制定与制度建设、提升全球生物防扩散水平、促进生物科技国际合作提供了重要契机。中方期待本次审议大会采取以下行动:

(一)全面审议公约框架下开展生物和平利用及相关国际合作的情况,确定出于和平目的使用生物制剂和毒素方面的设备、材料和科技信息需求,梳理充分、有效和非歧视履行公约第十条的障碍及缔约国拒批的情况。将解决上述问题作为后续公约审议进程的最优先事项之一。

(二)鼓励各方就在公约框架下建立“生物防扩散出口管制与国际合作机制”继续充分交换意见。授权建立开放式工作组,就该机制下机构设置、清单制订、转让争端解决等问题进行讨论。

(三)鼓励公约履约支持机构及缔约国就促进生物和平利用及相关国际合作举办研讨会,进行充分交流。

(四)鼓励缔约国支持在公约框架下设立“生物科技和平利用与国际合作基金”,定向就开展研讨、援助、交流提供资助。

(五)鼓励国际社会加强对和平利用及相关国际合作的支持力度,包括提升各国政府、企业界、科学界及相关非政府组织对和平利用及相关国际合作重要性的认识,鼓励其积极参与相关讨论及实践等。

(六)充分利用有关国际机制与国际组织资源,与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联合国安理会第1540委员会以及澳大利亚集团等现有机制和安排开展交流与合作。欢迎澳大利亚集团向国际社会介绍其所作努力,包括通报针对某些物项或技术加强管制情况、相关决定的合理性等,并广泛听取其他缔约国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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