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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团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十一次审议大会第三次筹委会关于无核安保议题的发言

2025-05-07 10:37

(2025年5月2日,纽约)

主席先生:

无核武器国家承担了不发展、不获取核武器的义务,理应享有不受核武器威胁的权利。解决无核安保问题具有高度紧迫性,符合广大无核武器国家安全利益与普遍期待,是核裁军领域“低垂的果实”,应成为条约本轮审议进程的重要成果。中国代表团已向条约十一审二筹会提交无核安保问题工作文件,愿进一步阐述以下主张:

第一,裁军谈判会议应尽早就达成一项关于保证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国际法律文书开展实质性工作。谈判相关国际法律文书已有首届裁军特别联大最终文件、条约审议大会成果文件、联大及安理会相关决议等为基础,是现阶段最现实、最可行的核裁军措施,应成为裁谈会优先事项。

第二,在谈判达成上述国际法律文书前,所有核武器国家均应发表公开声明,承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

第三,核武器国家应支持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努力,尊重无核武器区法律地位,签署、批准有关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并采取切实措施落实相关安全保证。有关各方应切实支持建立中东无核及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建设性参与有关国际会议进程。

第四,核武器国家应降低核武器在国家安全政策中的作用,放弃以首先使用核武器为基础的核威慑政策,不制定针对他国的核威慑政策,不把任何国家列为核打击目标,不把自身控制的核武器瞄准其他国家。

第五,核武器国家应废除“核共享”及“延伸威慑”安排,将部署在境外的核武器全部撤回本国,停止前沿部署战略力量的“玩火”行径。参与“核共享”及“延伸威慑”安排的国家应澄清其是否违反条约第一、第二条义务。参与“核共享”“延伸威慑”安排的无核武器国家,在未来无核安保国际法律文书中的权利与义务问题值得深入讨论。

主席先生,

中国明确承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是唯一明确作出上述承诺的核武器国家。上述政策自中国拥有核武器的第一天起延续60多年、从未改变,经受住了国际风云变幻的检验。

中国支持裁谈会尽早就达成一项无核安保问题国际法律文书开展实质性工作,对其他任何有助于推进无核安保问题取得进展的建议或举措均持开放态度。中国已经签署和批准了拉美、南太、非洲和中亚等所有无核武器区条约的相关议定书,尊重蒙古的无核武器地位,积极支持建立中东无核及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愿率先签署《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

中方将同各方一道,继续为妥善解决无核安保问题作出不懈努力。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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