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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最近更新时间:2024年1月)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下称“《公约》”)于1993年1月13日开放供签署,1997年4月29日生效,至2024年1月,共有193个缔约国。《公约》是第一个全面禁止、彻底销毁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具有严格核查机制的国际军控条约,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包括化学武器在内的一切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支持《公约》的宗旨和目标。中国积极参加了《公约》的谈判,并于1997年4月25日加入《公约》,是《公约》的原始缔约国。中国积极支持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工作,认真履行《公约》义务。

1、履约机构

中国建立并完善了中央和地方两级履约工作机制。在中央层面,建立由相关政府部门组成的履约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负责研究国内重大履约问题,协调处理履约重要事项,研提制定和调整履约法律法规的意见,协调接受禁化武组织核查,并指导全国监控化学品管理工作。在地方层面,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设立了履约领导和办事机构,部分化学工业发达地区还建立了市、县级履约机构。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国家履行《公约》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

2、履约立法

中国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2011年修订)、《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1996年颁布,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颁布,2018年修订)、及《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1998年),确立了中国履行《公约》的法律保障体系,并形成了一整套对附表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及进口等的有效管理体系。中国政府还颁布实施了《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含出口管制清单,2002年),并于2022年修订了《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管制清单,进一步完善对附表外两用化学品、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管制。为了预防和惩治利用有毒化学品等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2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明确将非法制造、运输、储存或投放毒害性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3、宣布、视察及与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合作

中国根据《公约》规定,按时提交各类宣布,顺利接待了禁化武组织656次视察(截至2023年12月)。中国还积极参加禁化武组织的各项活动,与技秘处联合在华举办过8次防化与援助培训班、两次医学援助培训、两次视察员培训班、3次地区履约研讨会、第二届亚洲地区国家履约机构会议、第十三届亚洲地区国家履约机构会议暨首次亚洲地区教育与外联活动、化工安全与安保研讨会、首届亚洲地区国际合作研讨会、化学品贸易和出口控制研讨会等。

4、公约在港澳台地区的适用

按照“一国两制”原则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央政府确立了《公约》在港、澳特区适用的模式,确保《公约》在港、澳特区得到全面有效执行。港、澳特区分别制订、颁布政府条例、行政命令等,对《公约》涉及的化学品生产和贸易等活动进行严格监管,并按时通过中央政府向禁化武组织提交各类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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