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先生:
这是我在本届联大六委的第一次发言。请允许我对您当选六委主席表示祝贺,同时也祝贺主席团其他成员的当选。
主席先生,
今年是国际法委员会成立六十周年。六十年来,国际法委员会始终积极促进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和编纂,通过自身工作,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做出了独特和重要的贡献。中国代表团对此表示高度赞赏。
主席先生,下面我愿就国际法委员会第六十届会议期间所审议的“共有自然资源”和“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两个专题发表评论。
一、关于“共有自然资源”专题
含水层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淡水资源的重要来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含水层对每个国家都意义重大。委员会在第六十届会议上审议了特别报告员就本专题所提交的第五次报告,并二读通过了19条“跨界含水层法”条款草案及评注。中国代表团对委员会的工作成果表示欢迎。中国代表团注意到特别报告员山田中正大使对本专题研究所做的贡献,也注意到委员会为进行本专题研究,多次组织并听取地下水专家介绍情况,以了解含水层系统的专业知识。中国代表团对山田中正大使及委员会在工作中所表现的专业和敬业精神表示赞赏。
委员会二读通过的条款草案确认了含水层国对位于其领土范围内的跨界含水层的主权,提出了保护和利用跨界含水层的相关原则,包括公平合理利用的原则、不造成重大损害的原则、进行国际合作的原则等,并重点设计了相关国家就保护和利用跨界含水层的合作内容和合作机制。中国代表团认为,条款草案总体上是平衡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委员会就本专题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逐渐发展国际法,而不是对习惯国际法的编纂。因此,条款草案的有关内容,特别是共同保护和利用跨界含水层的国际合作机制,以及强化非含水层国义务等,缺乏国际实践的基础。另外,不同含水层系统的不同特点,含水层国对保护和利用含水层的不同需要,跨界含水层国家间的相互关系等因素,也会对含水层的保护和利用机制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条款草案是否能达到逐渐发展国际法的目的,还需要更多的各国实践进行验证。
1997年《水道法公约》至今未能获得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其在某种意义上忽视了国家实践。对于跨界含水层法条款草案,中国代表团认为,各国需要有一个研究、思考及决定如何应用于本国、本地区实践的过程。因此,对于委员会在其工作报告第49段中提出的建议,中国代表团认为,目前考虑制定这方面国际公约的条件尚不具备。
二、关于“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专题
委员会第六十届会议对本专题的审议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一读通过了18条条款草案。中国代表团对这一成果表示欢迎,对特别报告员布朗利先生对该专题所做的特殊贡献表示赞赏。总体上,条款草案比较恰当地反映了武装冲突并不必然终止或暂停条约关系的基本原则,涉及到条约可能因武装冲突而终止、暂停或退出的各种情况及判断标准,具有严谨性和内在统一性,值得肯定。下面,我愿就条款草案做几点具体评论:
(一)关于第2条“武装冲突”的定义,该定义没有对国内和国际武装冲突做出区分。中国代表团理解,一国国内武装冲突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对条约的施行产生影响,因此,将国内武装冲突纳入本草案视野有其合理性。但是,条款草案第1条评注表明,“第1 条草案将1969 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73 条作为拟订条款草案的出发点...”,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73条的措辞明确排除了国内武装冲突。另外,国内武装冲突与国际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是否适用完全相同的规则,有无特殊性,仍需进行更多研究,特别是对相关国家实践的研究。
(二)关于第5条附件。中国代表团认为,该附件所列条约清单只具有指引性的作用,并不表明该清单所列条约在任何情况下都绝对不受武装冲突的影响。这些条约是否可能因发生武装冲突而终止、退出或中止,需结合条款草案的其他条款,特别是第4条的规定综合判断,建议委员会二读时予以适当考虑。
(三)关于第8条。第8条仅规定了参与武装冲突的国家如拟终止或退出条约时的通知义务,但根据条款草案第3条,条款草案还适用于武装冲突当事国与第三国之间的条约。因此,中国代表团建议委员会考虑武装冲突第三国终止或退出条约时的通知义务问题。
(四)关于第11条,中国代表团建议再作进一步斟酌。实践中,武装冲突的发展可能超出一国最初的预想,如果一国在武装冲突开始的时候明确同意条约仍然有效或将继续实施,但随着武装冲突的情况发生变化,就不得再提出终止、退出条约或暂停实施条约,是否过于绝对,该条与第17条的规定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五)关于第15条。中国代表团认同该条款草案关于不使侵略国获益的政策考量。但是,假如侵略国依照某一条约本身规定中止适用或退出该条约,则第15条的规定与有关条约的规定之间即产生冲突。这种冲突应如何处理,草案中尚未涉及。中国代表团建议委员会对上述问题做进一步澄清。
谢谢主席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