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贾春旺检察长应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总干事兼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执行主任科斯塔先生的邀请,出席在维也纳举行的第十六届联合国预防犯罪与刑事司法委员会。贾春旺检察长作为特邀嘉宾在开幕式上致辞,介绍了中国检察机关在中国刑事司法和预防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发言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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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春旺检察长致辞 |
会场全景 |
中国检察机关,是宪法确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具有对职务犯罪侦查、对刑事案件公诉和对诉讼活动监督的职能。在中国,实行的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领导下的“一府两院”的政治体制,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地位平行、互不隶属。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同为司法机关。
在中国,检察机关分为四级。全国共有3649个检察院,21万名检察人员,其中检察官约14万名。
在中国,依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实行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制度。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宪法和法律还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审判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和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预防犯罪,是中国刑事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长期以来将预防与惩治并举作为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基本出发点,作为国家基本的刑事政策和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在坚决依法打击和惩治各类刑事犯罪的同时,注重犯罪预防工作,不仅注重针对犯罪人本人进行劳动和思想改造的特殊预防,而且还特别注重以宣传和教育大众为主要职能,共同防范未然的一般预防。注重从源头上抓预防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运用综合治理措施预防犯罪。充分运用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使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媒体等方式,堵塞制度上的漏洞,教育公民遵纪守法。不论是立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甚至是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街道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乃至全民都参与到犯罪预防的工作中来。检察机关在贯彻惩防并举刑事政策方面发挥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在侦查、逮捕、起诉等各个诉讼环节严格依法办案,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注重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不仅注重教育违法犯罪者,还通过检察宣传教育的手段,以案释法,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另一方面,各级检察机关设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内设机构,通过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法律咨询、帮助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等措施,有效地预防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发生。
加强刑事司法有效性建设,是中国刑事司法的一个亮点。我们的做法主要是:首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原则。在做到有罪必罚、不枉不纵的同时,全面落实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确保依法惩罚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权并重、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和审判公开等基本原则的实现,真正做到有罪依法惩处,无罪不受刑事追究。其次,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执法过程中,根据罪刑相当的刑法原则,认真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无罪不判,既防止重罪轻判,也防止轻罪重判。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情节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从宽考虑。对违反这一刑事政策,作出不当或错误判决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提出抗诉,对具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司法人员,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的原则。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坚持依法进行诉讼,坚决克服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错误观念,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切实保障其辩护权、申诉权等诉讼权利,不剥夺或限制其合法权利的行使,严禁刑讯逼供。近些年,检察机关通过开展以严厉查处刑讯逼供为重点的法律监督,有效地预防和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第四,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根据法律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的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可以运用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的手段,纠正违法取证、偏听偏信、注重口供的行为,同时也可以在判决前对证据不足的案件作出不起诉或撤销起诉的决定,保障这一原则的实现。
在中国的刑事司法中,检察机关还担负着一项特殊的职能,直接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案件,是国家的一支重要的反腐败力量。检察机关根据国家确立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每年立案查处3至4万件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为中国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联合国毒品与犯罪署成立以来,特别是在科斯塔先生的领导下,在刑事司法和预防犯罪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中国十分赞赏联合国毒品与犯罪署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也愿意在刑事司法和预防犯罪方面与联合国和联合国成员国开展更加广泛的双边和多边合作,积极吸收和借鉴各国在预防犯罪与刑事司法方面的有益经验,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司法制度。中国已经参与一系列国际刑法公约的制定,陆续签署和批准了联合国有关禁毒公约、《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与此同时,中国认真履行所签署和加入的国际公约的义务,并根据公约对缔约国的要求修订国内法,如扩大了洗钱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的适用范围,等等。此外,到今年1月,中国同52个国家,签订了86个司法协助类条约。其中民事、刑事司法协助条约54个、引渡条约28个、被判刑人移管约4个。中国检察机关也已与83个国家签署97项检察合作协议。在这里,我要特别强调,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司法协助的中国中央机关、作为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主要发起者之一,希望与联合国毒品与犯罪署、世界各国反贪污机构以及各种国际组织的反贪污部门,在打击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等刑事司法方面开展多层面、多形式、多方式的直接务实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