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港条约法律工作
涉港国际公约方面:
(一)处理香港回归前后国际公约适港的遗留或后续工作。一是就中国未参加的公约适港继续做缔约各方的工作,如《关于核能方面第三方责任公约》的保存机关--经合组织核能署与中国政府换文确认该公约单独适用于香港。二是向公约保存机关明确公约适港,如《在可塑性炸药上作标记以供侦察的公约》生效后,中国政府及时就港适用公约通知了有关方面。
(二)处理公约如何在港实施的问题,如审核特区就履行《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及使用化学武器以及销毁此类武器的公约》的立法草案。
(三)对中国已参加的公约扩展适港办理手续,如《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
(四)与港方探讨其欲参加公约的具体问题,如《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议定书》将来如适港的具体实施办法。
(五)处理中国拟参加的非外交、国防类公约的问题。一是就公约是否适港前征求特区意见,二是在中国递交参加公约时声明公约适港,如《巴塞尔公约》修正案、《关于对轮式车辆、可安装和/或用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全球性技术法规的协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作为特区履行国际公约的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继续为特区履行中国已参加或中国未参加的劳工公约、麻醉品公约以及人权公约等向公约保存机关递交报告、转发数据与资料,安排特区代表参加中国代表团出席公约机构对有关特区提交报告的审议会议。
涉港双边条约方面:
从2000年至2001年底,中央政府依据基本法授权香港特区政府对外谈签了包括民航、司法协助、投资保护等方面的双边协定15项,并将香港与德国、南非等19个国家签署的双边民航协定向联合国和国际民航组织进行了登记。
涉港其他法律事务:
应特区要求,出具特区所指人员是否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证明;办理香港对外司法协助案件等。
就中国政府对外签订的双边协定,如避免双重征税收协定、投资保护协定等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区答复有关国家。
二、涉澳条约法律工作
涉澳国际公约方面:
(一)处理澳门回归前后国际公约适澳的遗留或后续工作,如与特区就未行动公约适澳的处理办法达成了一致,开始逐项办理。
(二)处理公约如何在澳实施的问题,如与特区初步探讨履行《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及使用化学武器以及销毁此类武器的公约》。
(三)对中国已参加的公约扩展适澳办理手续,如《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
(四)处理中国拟参加的非外交、国防类公约的问题。一是就公约是否适澳前征求特区意见,二是在中国递交参加公约时声明公约适澳,如《巴塞尔公约》修正案、《关于对轮式车辆、可安装和/或用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全球性技术法规的协定》。
(五)中央政府作为特区履行国际公约的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为特区履行中国已参加或参加的劳工公约、麻醉品公约以及人权公约等向公约保存机关递交报告、转发数据与资料,安排特区代表参加中国代表团出席公约机构对有关特区提交报告的审议会议。
(六)回答有关国家就公约适用澳门提出的问题,如1958年《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等。
涉澳双边协定:
从2000年至2001年,中央政府依据基本法授权澳门特区政府与葡萄牙谈签了投保协定,与巴基斯坦等4国谈签了民航协定。
涉港国际公约方面:
(一)处理香港回归前后国际公约适港的遗留或后续工作。一是就中国未参加的公约适港继续做缔约各方的工作,如《关于核能方面第三方责任公约》的保存机关--经合组织核能署与中国政府换文确认该公约单独适用于香港。二是向公约保存机关明确公约适港,如《在可塑性炸药上作标记以供侦察的公约》生效后,中国政府及时就港适用公约通知了有关方面。
(二)处理公约如何在港实施的问题,如审核特区就履行《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及使用化学武器以及销毁此类武器的公约》的立法草案。
(三)对中国已参加的公约扩展适港办理手续,如《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
(四)与港方探讨其欲参加公约的具体问题,如《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议定书》将来如适港的具体实施办法。
(五)处理中国拟参加的非外交、国防类公约的问题。一是就公约是否适港前征求特区意见,二是在中国递交参加公约时声明公约适港,如《巴塞尔公约》修正案、《关于对轮式车辆、可安装和/或用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全球性技术法规的协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作为特区履行国际公约的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继续为特区履行中国已参加或中国未参加的劳工公约、麻醉品公约以及人权公约等向公约保存机关递交报告、转发数据与资料,安排特区代表参加中国代表团出席公约机构对有关特区提交报告的审议会议。
涉港双边条约方面:
从2000年至2001年底,中央政府依据基本法授权香港特区政府对外谈签了包括民航、司法协助、投资保护等方面的双边协定15项,并将香港与德国、南非等19个国家签署的双边民航协定向联合国和国际民航组织进行了登记。
涉港其他法律事务:
应特区要求,出具特区所指人员是否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证明;办理香港对外司法协助案件等。
就中国政府对外签订的双边协定,如避免双重征税收协定、投资保护协定等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区答复有关国家。
二、涉澳条约法律工作
涉澳国际公约方面:
(一)处理澳门回归前后国际公约适澳的遗留或后续工作,如与特区就未行动公约适澳的处理办法达成了一致,开始逐项办理。
(二)处理公约如何在澳实施的问题,如与特区初步探讨履行《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及使用化学武器以及销毁此类武器的公约》。
(三)对中国已参加的公约扩展适澳办理手续,如《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
(四)处理中国拟参加的非外交、国防类公约的问题。一是就公约是否适澳前征求特区意见,二是在中国递交参加公约时声明公约适澳,如《巴塞尔公约》修正案、《关于对轮式车辆、可安装和/或用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全球性技术法规的协定》。
(五)中央政府作为特区履行国际公约的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为特区履行中国已参加或参加的劳工公约、麻醉品公约以及人权公约等向公约保存机关递交报告、转发数据与资料,安排特区代表参加中国代表团出席公约机构对有关特区提交报告的审议会议。
(六)回答有关国家就公约适用澳门提出的问题,如1958年《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等。
涉澳双边协定:
从2000年至2001年,中央政府依据基本法授权澳门特区政府与葡萄牙谈签了投保协定,与巴基斯坦等4国谈签了民航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