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与亚非法律协商组织
亚非法律协商组织(下称“亚非法协”)第41届年会于2002年7月15日至19日在尼日利亚首都阿布贾举行。尼副总统阿提库出席了开幕式并代表总统致辞。会议选举尼司法部长为会议主席,印尼司法部长为副主席。30个成员国的代表以及一些非成员国和国际组织观察员出席了会议。中国外交部法律顾问王厚立大使率由外交部和外经贸部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参加了本届会议。
本届年会主要审议了国际法委员会第53届会议的工作报告、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国际恐怖主义、海洋法、环发大会的后续行动、国际刑事法院、反腐败公约、合作打击贩卖妇女儿童及国际贸易法等议题。经过5天讨论,会议最后就审议的议题通过了16项决议。
中国代表团积极参加了上述各个议题的审议,就所有重要议题发了言,阐明了中国政府的立场,受到许多国家的高度重视。在审议打击国际恐怖主义议题时,中国代表团重申,中国一贯谴责和反对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打击恐怖主义应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要彻底解决恐怖主义问题,就必须致力于消除造成恐怖主义的根源。在讨论联合国环发大会后续行动时,中国和大多数国家都呼吁即将举行的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应重申里约会议通过的各项原则,特别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要求发达国家采取切实措施,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以进一步促进21世纪议程的有效执行。关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和许多国家均表示国际合作是打击腐败犯罪的关键,应建立有效机制确保犯罪所得归还流出国和合法所有人,并加强引渡合作,使腐败分子受到法律制裁。
二、中国与极地事务
1、中国与《南极条约》
《南极条约》签订于1959年12月1日,旨在协调各国对南极的和平利用,目前共有46个缔约方,其中28个为协商国。中国于1983年6月8日加入该条约,1985年10月7日被接纳为协商国。南极条约协商国会议是《南极条约》协商国就南极问题进行磋商、作出决议的重要形式,每年举行一次。2002年9月第25届南极条约协商国会议在波兰首都华沙举行,27个协商国参加了会议。会议的核心是为即将成立的南极条约秘书处做准备,及南极环保议定书责任附件起草问题。经激烈辩论,各方基本就责任附件的形式达成一致,并同意采取循序渐进原则,围绕“应急反应行为”先行制定一责任附件。外交部和国家海洋局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出席了本届会议。
作为《南极条约》缔约方和在南极设立考察站的国家,中国政府重视《南极条约》及其协商国会议在南极问题上发挥的核心作用,支持各国在南极领域的全面合作与环境管理。在南极环保议定书责任附件起草问题上,中国主张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以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进行。
2、中国与北极事务
1920年2月9日,《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下称“条约”)在巴黎签订,1925年8月14日起正式生效,目前共有39个缔约国。该条约旨在在群岛地区建立一种公平的管理制度,以保证各国对该地区的和平利用。中国于1925年7月1日加入该条约,享有在斯匹次卑尔根群岛地区进行工业、商业活动和科学调查等方面的权利。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逐步开展了北极地区的科学考察和研究,1999年7月至9月,中国进行了首次由政府组织的北极科学考察活动,取得了重要科研成果。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北极考察事业,目前正积极考虑建立第一座综合性的中国北极科学考察站。
亚非法律协商组织(下称“亚非法协”)第41届年会于2002年7月15日至19日在尼日利亚首都阿布贾举行。尼副总统阿提库出席了开幕式并代表总统致辞。会议选举尼司法部长为会议主席,印尼司法部长为副主席。30个成员国的代表以及一些非成员国和国际组织观察员出席了会议。中国外交部法律顾问王厚立大使率由外交部和外经贸部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参加了本届会议。
本届年会主要审议了国际法委员会第53届会议的工作报告、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国际恐怖主义、海洋法、环发大会的后续行动、国际刑事法院、反腐败公约、合作打击贩卖妇女儿童及国际贸易法等议题。经过5天讨论,会议最后就审议的议题通过了16项决议。
中国代表团积极参加了上述各个议题的审议,就所有重要议题发了言,阐明了中国政府的立场,受到许多国家的高度重视。在审议打击国际恐怖主义议题时,中国代表团重申,中国一贯谴责和反对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打击恐怖主义应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要彻底解决恐怖主义问题,就必须致力于消除造成恐怖主义的根源。在讨论联合国环发大会后续行动时,中国和大多数国家都呼吁即将举行的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应重申里约会议通过的各项原则,特别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要求发达国家采取切实措施,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以进一步促进21世纪议程的有效执行。关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和许多国家均表示国际合作是打击腐败犯罪的关键,应建立有效机制确保犯罪所得归还流出国和合法所有人,并加强引渡合作,使腐败分子受到法律制裁。
二、中国与极地事务
1、中国与《南极条约》
《南极条约》签订于1959年12月1日,旨在协调各国对南极的和平利用,目前共有46个缔约方,其中28个为协商国。中国于1983年6月8日加入该条约,1985年10月7日被接纳为协商国。南极条约协商国会议是《南极条约》协商国就南极问题进行磋商、作出决议的重要形式,每年举行一次。2002年9月第25届南极条约协商国会议在波兰首都华沙举行,27个协商国参加了会议。会议的核心是为即将成立的南极条约秘书处做准备,及南极环保议定书责任附件起草问题。经激烈辩论,各方基本就责任附件的形式达成一致,并同意采取循序渐进原则,围绕“应急反应行为”先行制定一责任附件。外交部和国家海洋局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出席了本届会议。
作为《南极条约》缔约方和在南极设立考察站的国家,中国政府重视《南极条约》及其协商国会议在南极问题上发挥的核心作用,支持各国在南极领域的全面合作与环境管理。在南极环保议定书责任附件起草问题上,中国主张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以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进行。
2、中国与北极事务
1920年2月9日,《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下称“条约”)在巴黎签订,1925年8月14日起正式生效,目前共有39个缔约国。该条约旨在在群岛地区建立一种公平的管理制度,以保证各国对该地区的和平利用。中国于1925年7月1日加入该条约,享有在斯匹次卑尔根群岛地区进行工业、商业活动和科学调查等方面的权利。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逐步开展了北极地区的科学考察和研究,1999年7月至9月,中国进行了首次由政府组织的北极科学考察活动,取得了重要科研成果。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北极考察事业,目前正积极考虑建立第一座综合性的中国北极科学考察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