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18日至23日和10月14日至25日,由世界卫生组织主持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公约”)政府间谈判机构第4次和第5次会议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由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经贸委、外交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出席了会议。
随着谈判的逐渐深入,产烟大国与非产烟国,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公约草案具体条款上的立场分歧日渐明显。谈判焦点越来越集中于对各国财政、税收、贸易和现行法律制度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条款上。关于烟草控制与国际贸易问题,包括中国在内的多数国家认为当控烟与贸易自由化发生冲突时,应优先考虑公众健康。关于政府对烟草业的补帖、烟草种植替代等问题,发展中国家强调在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方面需得到国际社会的援助,而发达国家态度消极。关于广告和包装,一些控烟激进国要求公约规定全面禁止一切形式的直接和间接烟草广告,包装和标签上印制更明显的健康警示。关于财务机制,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提供新的、额外的财政资助设立全球控烟基金,而发达国家则坚决抵制。关于责任与赔偿,包括中国、美国、日本、英国、德国等在内的烟草生产和消费大国认为,此议题涉及各国现行民事法律制度,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问题,应慎重处理,但非洲、太平洋岛国等一些国家要求采取严格的规定。
会议主席将根据第5次谈判机构会议所取得的进展,草拟一份新的公约草案,提交将于2003年2月17日至28日举行的第6次谈判机构会议,作为进一步谈判的基础,预计第6次谈判机构会议将完成起草公约的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