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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2011-08-23 09: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称双方),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人民的传统睦邻友好关系,促进两国贸易发展和人员往来,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协定中,双方使用以下定义:

  一、“边境口岸”,是指位于中老陆地边界两侧,经两国政府批准,允许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直接出入境的区域,包括双边性口岸和国际性口岸。

  双边性口岸是指允许双方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出入境的口岸。国际性口岸是指允许双方以及第三国(地区)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出入境的口岸。

  二、“边境地区”,是指毗邻中老陆地边界线两侧的双方县级行政区。

  三、“边民”,是指毗邻中老陆地边界线两侧的双方县级行政区的本国常住居民。

  四、“边界代表”,是指双方根据本国法律和本协定任命的,负责在一定边界地段维护秩序并及时协调处理边界事件的人员。

  五、“口岸检查检验部门”,是指中方口岸的边防检查、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和老方口岸的出入境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

  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二条

  一、双方确定在中老边境地区开放下列口岸: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方面

  磨 憨——————————磨 丁

  勐 康——————————兰 堆

  曼 庄——————————帕 卡

  勐 满——————————班 海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边境口岸的位置、功能、类型和工作时间,在附件中具体规定。上述口岸尚未实现正式开放的,双方将在条件具备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正式开放时间和工作时间。

  三、双方开放新的边境口岸或关闭边境口岸,应通过外交途径商定。有关协议文件成为本协定的补充文件。

  四、改变边境口岸的位置、功能、类型或工作时间,应通过外交途径商定。有关协议文件成为本协定的补充文件。

  五、如遇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别需要,双方可开放临时口岸。临时口岸的开放应经双方同意并通过外交途径确定。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均应按照本国法律和双方协议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

  一、双方公民出入境,须持有效护照或可替代护照的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第三国(地区)人员出入境,须持有效护照或可替代护照的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签证事宜按双方有关协议执行。

  二、双方边民可持中老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出入境。中老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的发放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边界管理制度的协定》执行。

  三、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边界管理制度的协定》和双方已签订的其他协议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双方边界代表及相关人员在口岸关闭期间可经双方口岸检查检验部门协商同意后,持双方确认的证件通过口岸出入境。

  第四条

  边境口岸开放期间,双方口岸检查检验部门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及法规行使职权。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应接受双方口岸检查检验部门的检查和查验。必要时,双方或双方口岸检查检验部门可就简化检查和查验程序签订专门协议。

  第五条

  一、正式开放的边境口岸在双方法定节假日期间不关闭,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二、如需在工作时间之外临时开放口岸,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至少提前5天相互通知并协商一致。终止临时开放口岸须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对方并得到确认。

  三、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考虑,或由于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疫情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一方可临时关闭口岸或采取限制通行措施,但应提前5天通知另一方。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关闭口岸或采取限制通行措施,并于其后24小时内通知另一方。

  四、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关闭口岸。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单方面关闭口岸致使对方蒙受损失,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条

  双方应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口岸通行条件,提高口岸通行能力。口岸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考虑口岸未来发展需求。

  第七条

  为有效实施本协定,双方可建立协定执行机制:

  (一)双方口岸管理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可牵头建立相应合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研究制定提高口岸通关效率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双方口岸检查检验部门可建立对等联系机制,开展会谈、会晤和业务交流。

  第八条

  本协定不影响双方签订的其他国际条约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本协定解释或执行过程中如遇分歧,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十条

  在本协定有效期内,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十一条

  本协定须经双方各自履行协定生效所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并通过外交途径相互书面通知,并自后一份书面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第30天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10年。如一方未在协定期满前6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10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老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杨洁篪                         通伦

          (签字)                         (签字)

  附 件:

  中老边境口岸的位置、功能、类型和工作时间

  1、磨憨—磨丁

  该口岸为国际性客货公路口岸。口岸两侧分别位于中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和老挝南塔省南塔市。口岸工作日为周一至周日: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30—21:30,老方工作时间为老挝时间7:30—20:30。

  2、勐康—兰堆

  该口岸为国际性客货公路口岸。口岸两侧分别位于中国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和老挝丰沙里省约乌县。

  3、曼庄—帕卡

  该口岸为双边性客货公路口岸。口岸两侧分别位于中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和老挝丰沙里省本怒县。

  4、勐满—班海

  该口岸为双边性客货公路口岸。口岸两侧分别位于中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和老挝南塔省勐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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