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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2014-05-08 14: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人民的传统睦邻友好关系,促进两国贸易发展和人员往来,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协定中,双方使用以下定义:

  (一)“边境口岸”,是指位于中巴边界两侧,由双方口岸检查检验部门实施监管的允许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直接出入境的特定区域。

  (二)“边境地区”,是指毗邻中巴边界的双方县级行政区。

  (三)“边民”,是指常住在毗邻中巴边界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两国公民。

  (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五)“口岸检查检验部门”,是指中方的口岸边防检

  查、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和巴方的口岸海关部门、移民部门、检疫部门。

第二条

  一、双方确认已开放红其拉甫(中)—苏斯特(巴)口岸。该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和巴基斯坦吉尔吉特—巴尔蒂斯坦地区。该口岸为国际公路客货运输口岸,允许双方以及第三国(地区)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出入境。该口岸为季节性口岸,每年4月1日至11月30日开放。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11:00—19:00,巴方工作时间为巴基斯坦标准时间08:00—16:00。

  二、开放新的边境口岸和关闭边境口岸,应通过外交渠道商定。双方开放新的边境口岸时,应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并为双方口岸检查检验部门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有关协议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三、改变现有边境口岸的位置、功能、类型、开放时间和工作时间,应经两国边境地区所在省(自治区)级政府协商一致,报经两国政府同意后,通过外交渠道确定。有关协议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四、如遇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别需要,双方可开放临时口岸。

  临时口岸的开放应先由两国边境地区所在省(自治区)级政府协商一致,经两国政府同意后,通过外交渠道确定。

  临时口岸参照正式开放口岸进行管理。

第三条

  一、两国公民经边境口岸出入境,须持有效护照或其他经双方认可的国际旅行证件,并遵守两国间现行有效的关于国际旅行制度的相关协定的规定。

  第三国人员经边境口岸出入境,须持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并遵守两国关于国际旅行制度的规定和双方参加的国际条约或缔结的双边协定的规定。

  二、《中国—巴基斯坦边境通行证》的发放和管理按现行做法。

第四条

  一、边境口岸开放期间,双方口岸检查检验部门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及法规行使职权。必要时,双方主管部门可就简化查验程序签订专门协议。

  二、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应接受口岸检查检验部门的检查、查验和检验。

  三、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边界管理制度的协定》和双方签订的其他协定、协议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双方边界代表机构人员,在口岸关闭期间可经双方口岸检查检验部门协商同意后,持双方确认的证件并办理相关部门的出入境手续后从口岸通行。

第五条

  一、口岸在双方法定节假日期间关闭。双方应在每一个日历年初相互通报法定节假日清单。如有变动,双方通过外交渠道另行通报。

  二、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关闭口岸或临时开放口岸,双方应至少提前5天通过外交渠道相互通知并协商一致。恢复开放临时关闭口岸或关闭临时开放口岸须通过外交渠道通知另一方并得到确认。

  三、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考虑,或由于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重大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一方可临时关闭口岸或限制口岸通行。但应提前5天,紧急情况下不少于24小时通知另一方。

  四、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关闭口岸。如遇上述情况致使对方蒙受损失,双方应通过外交渠道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条

  双方应在本国法律及法规允许范围内,为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口岸通关服务。

第七条

  双方口岸检查检验部门可就有关边境口岸问题建立联系机制,开展对口的会谈、会晤和业务交流。

  双方应加强边境口岸基础设施建设,为双方口岸检查检验部门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本协定不影响双方签订的其他国际条约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本协定解释或执行过程中如遇分歧,双方将通过外交渠道协商解决。

第十条

  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或补充。

  为有效实施本协定,双方将建立协定执行机制。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如一方未在协定期满前6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10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在伊斯兰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王 毅(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代 表

贾利尔·阿巴斯·吉拉尼(签名)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外交部常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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