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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回归后在涉港外交方面中央政府做了哪些工作

2000-11-07 00:00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我们认真办理了由中央政府负责管理的大量涉港外交事务,并协助特区政府处理了大量对外事务,主要做了五方面的工作:在国际组织和国际协定方面:协助特区政府官员,包括外籍人员以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的资格出席国际会议120多次;授权特区政府自行签发单独参加国际会议的全权证书;以中央政府名义为特区政府申办亚洲电信展和国际药物规管会议,协助特区政府主办其他政府间国际会议10个;同意特区加入国际组织2个以及同意国际组织在港设立办事处2个;协助特区政府制定联合国制裁法并立法执行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制裁决议17项;推动和指导特区政府取消印支难民的“第一收容港”政策。在条法工作方面,在双边领域,我们向特区政府颁发了130项授权文件,授权其与有关国家谈判和签署涉及民航、航班过境、投资保护、移交逃犯、移交被判刑人和刑事司法协助等领域的双边协定,还一次性授权特区政府与其他国家(未建交国除外)谈判互免签证协议或作出行政安排;审核了45个特区政府需报请中央政府核准的双边协议草签文本。在多边领域,已就14项涉及民用航空、环境保护、劳工等类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问题征求了特区政府的意见;就7项国防外交类国际公约适用香港的问题向特区政府作出了通报和解释;协助特区政府向有关公约机制提交报告或资料100多项次。接受并审查了香港与外国开展的刑事和民商事司法协助案件170多项。在领事工作方面,处理了我国政府与12 个国家签署在港设领协议,其中包括朝鲜和伊朗,确认了46名总领事和名誉领事的任命;为在海外遇难港人提供领事保护和救援,与有关驻外使领馆及特区政府密切合作,共同处理了336起涉港领事案件。其中较大成功的案例约20起。颁发各类签证、护照和其他证件约110多万件。在礼宾工作方面,向特区政府转达外国重要外宾访问香港的要求50 起,过境并给予礼遇的要求30起,转达会见董特首的要求10起。同时,向我驻外使领馆通报行政长官董建华和特区政府高级官员出访要求26起,我驻外机构给予积极配合。批准外国军用船舶来港125艘,其中美国军舰实际来港97艘;批准外国国家航空器来港申请196架,其中美国军机实际来港130架。在新闻工作方面,审批外国记者到内地采访291批790人;审批香港记者随团采访我领导人11次217人;发布消息和答记者问203(条)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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