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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于制定和实施科学家行为准则的观点和做法——中国代表团出席BWC2005年专家组会议工作文件

(2005年6月14日,日内瓦)

2005-06-14 00:00

  在当前生物技术日新月异、生物恐怖威胁日趋上升、生物安全日益受到重视的背景下,生物科学家必须对自己研究的意义和目的有清醒的认识,应自觉地分析和评估自己的科研成果,尽最大努力防止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为此,应制定和实施生物科学家行为准则或道德规范,教育、监督和约束科学家的行为,以防止其科研成果被有意或无意的滥用或误用,从而实现自律与他律的有益结合。

  中国高度重视生物科学家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问题,无论是在政府、科学界还是教育界层面,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以防止科技成果被滥用或误用于《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禁止的目的。

  一、政府层面

  中国政府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全民、包括生物科学家和科技工作人员的行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例如:

  (一)2001年12月,中国政府颁布实施了《刑法》修正案(三),明确将非法制造、运输、储存或投放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定为犯罪,并予惩处。

  (二)2002年10月,中国政府颁布实施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下称《条例》)采纳了许可证管理制度、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全面控制原则等国际通行做法,对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实行严格管理。《条例》定义的出口既包括一般的贸易性出口,也包括对外交流、赠送、展览、援助、服务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技术转移,涵盖了科学交流的范畴。

  (三)2004年11月,中国政府颁布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与诊断等活动均纳入管理范围。

  二、科学界层面

  主要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开展制定和实施科学家行为准则的工作。

  (一)制定内部准则

  2001年11月,中国科学院通过了《院士科学道德自律准则》,指出全体院士应恪守科学道德准则,一切以国家、人民和全人类的利益为归依,坚持科学服务于人类文明、和平与进步。在科学活动中,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生态安全、环境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道德规范。

  (二)设立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的设立主要是为了更好地监督内部准则的实施。例如,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下设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工作委员会,专门负责科学家的行为、操守、修养等问题。中国科学院也设有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职能包括加强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制订和修订院士行为规范,调查院士违背科学道德与学风的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等。

  (三)加强研究宣传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科学家行为准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并且使已有的准则为更多的科技工作者熟知、接受和遵行,科学界开展了很多研究和宣传工作。

  2002年12月,中科院、教育部、中国科协等六部门共同主办了“科学与中国”巡讲团活动,众多院士、专家进行了演讲。其中以科学精神、科学道德和人生理想等为演讲主题的约占1/3,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

  此外,中国科学院组织开展了“当代中国科学伦理与科学道德问题研究”课题,完成了题为《我国科学道德与学风问题基本分析和建议》的咨询报告。该报告建议为研究生开设科学道德规范必修课,加强对青年学生的学风道德教育;建立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监察网络等。

  (四)开展国际交流

  中国科学界高度重视与国外同行在此领域的交流和合作,互相借鉴,共同提高。中国科学院路甬祥院长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科学知识与技术伦理委员会(COMEST)的委员,积极参与其活动并提出建议。

  三、教育界层面

  主要以制定守则或出版书籍的方式,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科学道德与社会责任意识的培养。例如:

  2002年2月,中国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对广大教师和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增强其献身科技、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在此基础上,一些高等院校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相继修订或制定了教师学术道德守则,从教师的角度加强学术道德和社会责任意识。

  综上所述,中国各界高度重视生物科学家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规范科学家的行为,促使他们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责任。中方愿与各方加强交流与沟通,为实现使生物领域的科技发展全都服务于人类和平与进步这一崇高事业的目标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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