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军控、裁军与防扩散条约体系是当前国际安全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和加强这一体系的普遍性、完整性及有效性,对于促进世界和平与安全至关重要。
长期以来,核查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第一届裁军特别联大《最后文件》、1988年裁军审议委员会通过的核查十六条原则以及1990年和1995年专家组报告,均对核查的目的、原则等方面问题有所论述。这些论述为本届工作组开展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一、关于核查的目的
——核查是确保军控、裁军与防扩散条约得到切实遵守、增进成员国之间的相互信任的重要措施。核查本身并非目的,其着眼点在于确保条约得到切实履行。不同的军控、裁军与防扩散条约法律框架下的核查机制的目的也应有所不同。总的来说,核查的目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l心理威慑,保证有关条约、协定得到切实遵守;
l增加透明度,增进有关条约、协定成员国间的相互信任;
l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遵约或不遵约的情况;
l确保军控与裁军条约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维护和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
——核查与国家安全存在一定冲突,但也并非完全相互排斥。一方面,提高核查的可靠性和可信度,需要各国公开更多涉及安全、商业方面的信息。采取更具入侵性的核查手段,不可避免地将对各国的安全构成一定威胁。另一方面,核查维护了有关国际军控与裁军条约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有利于维护和加强了总体国际安全环境,使各国均从中受益。因此,寻找一个平衡点,是值得国际社会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
——中方认为核查不应用于以下目的:
l从事背离有关条约宗旨、原则的活动;
l用于刺探被核查国政治、商业、军事等情报;
l用于为个别集团或国家谋取优势地位服务。
二、关于核查的原则
——对于如何进行核查、核查要实现什么目的,以及核查的方法、程序和技术的适用等,通过一定的原则加以指导和规范,十分必要。
——尽管国际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国际军控与裁军进程出现了许多新的动向和特点,但第一届裁军特别联大和裁审会就核查问题提出的指导原则中的许多重要内容至今仍然适用。新形势下,应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这些原则。
——中方认为,以下几点原则尤为重要:
l核查应以相关国际法授权为基础。核查的目的、方法和使用的技术应有明确、清晰的法律界定;
l核查措施是否适当、充分、有效,应取决于相关国际法律条约或协定的性质、目的和范畴,对于入侵性强的核查行动的实施应尤其慎重;
l应制订切实措施防止和纠正核查手段的滥用;
l核查应避免对缔约国或他国内政的干预。
三、关于联合国在核查方面的作用
——联合国作为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肩负着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任,是集体应对各种安全威胁和挑战的主要平台。
——1995年核查政府专家组报告中建议,联合国可在促进和协调、提供共同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中方认为这一建议应继续得到肯定。
——中方支持联合国继续在核查问题上发挥相应作用。这主要包括:
l促进、协调和服务现有条约核查机制;
l结合新的形势,就核查概念、基本原则、准则、指导方针及核查技术的更新和发展开展研究;
l加强多边军控条约的宣传、培训与教育,加强各国的履约意识和履约能力;
l在“纠正违约”、“纠正滥用核查”方面发挥作用。
四、关于多边核查机制
——现有由《不扩散核武器条约》(NPT)、《禁止生物武器公约》(BWC)、《禁止化学武器公约》(CWC)等条约构成的多边军控、裁军和不扩散国际条约体系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基石。与上述条约密切相关的多边机构(如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条约的执行和审议机制(如NPT审议大会和禁化武组织)的工作,为确保有关条约的顺利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总体上是有效的。由于这些机制的权威性和广泛代表性,在其框架下开展的多边努力始终得到国际社会普遍的支持和参与。
——加强多边核查能力的努力应有利于加强和促进上述机构的核查职能,而不应损害或重复现有核查制度的职能。各机构内部均有对自身核查职能进行审议的机制,国际社会应充分发挥这些机制的作用。
——随着国际政治、经济与安全形势的变化发展,国际防扩散机制面临着不少新的问题与挑战。当务之急是加强IAEA保障监督附加议定书的普遍性,推动更多国家签批附加议定书;进一步加强CWC的普遍性,推动国家履约行动计划的实施;推动《全面禁核试条约》早日生效;在《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框架下,通过多边谈判制定《公约》议定书,包括有关核查机制,以全面加强《公约》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