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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团关于实现核裁军和防止核武器扩散目标的工作文件

2006-04-24 00:00

  裁军审议委员会

  2006年实质性会议

  200641028日,纽约

关于实现核裁军和防止核武器扩散目标的建议

中国提交的工作文件

(2006年4月24日)

  中国代表团谨提请将下列要点纳入第一工作组文件和裁军审议委员会的报告:

  一、核裁军

  (一)奉行以互信、互利、平等、合作为核心的安全观,使各国享有普遍安全,为核裁军创造积极良好的国际和地区环境。

  (二)维护国际军控、裁军和防扩散法律体系,增加国际安全形势的可预测性。

  (三)坚持多边主义是维护和推进国际军控与裁军、包括核裁军进程的正确途径。

  (四)核裁军、防止核武器扩散与和平利用核能的努力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五)尽早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并就此缔结国际法律文书,实现无核武器世界。

  (六)核裁军应遵循公正合理、逐步削减、向下平衡的原则。拥有最大核武库的国家对核裁军负有特殊责任,应当依照“可有效核查”、“不可逆转”、“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方式率先大幅度削减其核武库。

  (七)核裁军措施、包括各种中间措施,均应以“维护全球战略平衡与稳定”和“各国安全不受减损”为指针。

  (八)导弹防御计划不得影响全球战略平衡与稳定,不应损害国际和地区的和平和稳定。

  (九)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有利于维护全球战略平衡与稳定,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裁军谈判会议应尽快谈判缔结有关国际法律文书,以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促进核裁军进程。

  (十)《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是核裁军进程的重要步骤,尚未签署或批准该条约的国家应尽快签署或批准,以使该条约按规定早日生效。核武器国家应在条约生效前继续实行暂停试。

  (十一)应敦促裁军谈判会议尽早达成一项全面、平衡的的工作计划,以便就核裁军、禁止生产核武器用裂变材料、防止外空军备竞赛、无核武器国家安全保证等重要问题展开实质性工作。

  (十二)应采取以下措施,以推进核裁军、减少核战争危险和降低核武器在国家安全政策中的作用:

  1.放弃以首先使用核武器为基础的核威慑政策和降低核武器使用门槛的政策。

  2.遵守不把自己的核武器瞄准任何国家的承诺,不把任何国家列入核打击对象名单。

  3.承诺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并缔结相关国际法律文书。

  4.不发展易被使用的低当量核武器。

  5.在国外部署核武器的国家将其核武器全部撤回本国。

  6.废除核保护伞和核共享政策与实践。

  7.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意外发射或未经授权的发射。

  二、防止核武器扩散

  (一)防止核武器扩散有利于维护国际和地区的和平与安全,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

  (二)防止核武器扩散也是实现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目标的有效和必要步骤。国际社会为防止核武器扩散所做的努力,是国际核裁军进程的必要组成部分。

  (三)维护和加强核不扩散体系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既是维护各国长远安全利益的需要,也是维护各国现实安全利益的迫切要求。

  (四)核武器扩散有其复杂的根源,应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应致力于建设一个合作、互信的全球安全环境,建立互信、互利、平等、合作的安全观,保证国际社会所有成员的普遍安全,从而消除一些国家获取、发展或保留核武器的动因。

  (五)为实现防止核武器扩散的目标,应加强各国平等对话和相关国际合作,发展和完善国际核不扩散机制。

  (六)防止核武器扩散应服从和服务于促进国际和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应谋求在现行国际法框架内,通过政治和外交努力解决核武器扩散关切。有关举措应有利于维护国际和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有利于维护而不是削弱国际核不扩散机制。应通过合作而不是对抗、对话而不是施压寻求问题的解决。不应动辄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更不应借防扩散谋求其他目的。

  (七)应摒弃在防止核武器扩散问题上实行双重标准的做法。确保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公正性、合理性和非歧视性。任何加强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努力,都应遵循多边主义原则,在各国普遍参与、民主决策的基础上进行,应充分重视和发挥联合国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作用。

  (八)防扩散与和平利用核能相辅相成,需要建立一种平衡、和谐的关系。应在确保防止核武器扩散目标的前提下,保障各国和平利用核能的合法权利;也要杜绝任何国家以和平利用为借口,从事核扩散活动。

  (九)《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国际核不扩散体系的基石。维护条约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至关重要。无论是核武器国家,还是无核武器国家,都应该全面严格遵守和忠实履行各自的条约义务。《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大会最后文件有关核不扩散与和平利用核能的规定应得到切实执行。

  (十)《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普遍性是防止核武器扩散的重要一环。敦促尚未参加《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国家尽快以无核武器国家身份加入,并根据条约的规定将其全部核设施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之下。

  (十一)国际原子能机构在防止核武器扩散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作用无可替代。保障监督机制是维护国际核不扩散机制有效性的重要手段。应努力促进全面保障监督协定和保障监督协定附加议定书的普遍性。

  (十二)应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核出口控制机制,支持桑戈委员会、核供应国集团在此方面的努力。应采取防范和打击核恐怖主义的有效措施,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防范核恐怖主义的努力,促进经修订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早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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