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关于防止外空武器化法律文书的讨论中,有关各方对是否设立及如何设立定义条款存在很大分歧。这不仅因为定义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技术性问题,还因为定义问题反映了各方在政治、军事、安全和外交方面的不同关切。
一、定义条款是否必要
2、关于未来外空法律文书是否应包含定义条款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支持有定义条款,认为如果不对“外空”、“外空武器”、“外空物体”及“和平利用”等技术术语作出明确定义,必将导致对外空法律文书主要概念的不同理解。这不仅可能引发法律分歧,甚至可能为故意逃避法律义务留下漏洞。
3、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必作出定义。理由是,由于各方分歧太大,对诸多技术术语的定义达成一致既十分困难,也没有必要。若长期纠缠定义问题,可能妨碍就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形成政治共识。持此观点者并以《外空条约》和《月球协定》为例,证明没有定义条款的条约未必会引发法律纠纷。
二、关于主要术语的定义
4、迄今,各方对外空法律文书可能涉及的一些主要技术术语有如下观点和主张:
5、外空:外空定义问题就是在外空与大气层之间划界的问题。自1959年以来,外空定义问题一直是联合国和平利用外空委员会及其法律分委会和科学技术分委会的议题,但始终没有定论。
6、有观点认为,明确界定外空对防止外空军备竞赛至关重要,因为按照现有的条约和准则,很多武器和军事活动在大气层内是允许的,但在外空是被禁止的。
7、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鉴于国际社会尚未对限定外空边界形成共识,人为地给外空和大气层划界不仅是徒劳的,还可能引发更多法律问题。况且,划界涉及政治、军事、外交等诸多因素,各方很难就此达成一致。
8、即使在主张给“外空”进行定义的一方内部,对于如何界定大气层与外空也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飞行器无法靠空气动力维持飞行的海拔高度,也就是海拔30至40公里以上为外空。另一种观点认为,海拔100或110公里以上为外空,因为在此高度以上,大气压力仅为海平面大气压力的千万分之一,物体在其间运行不受大气磨擦阻力的影响,且根据天体力学定律,只要该物体达到每秒7.9公里的速度,就可围绕地球轨道运行。此外,100公里的高度更接近卫星运行的最低调整轨道(120公里)。
9、外空武器: 对于“外空武器”的定义,目前尚无统一认识。一是由于“外空”本身尚无定义,二是目前对外空武器的定义应基于其部署位置还是其目标位置仍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外空武器指部署于外空、目标位置不限的武器;另一种观点认为,除上述武器外,部署地点不限、任何以外空物体为目标的武器都是外空武器。由此可见,两者的主要分歧在于是否将部署于外空之外的其他领域、以外空物体为目标的武器视为外空武器。
10、曾有专家将外空武器定义为,一切以外空(包括月球及其他天体)为基地,打击、破坏外空、大气层、陆地、海洋中的目标或损害其正常功能的任何装置、设置与设施,以及一切以陆地、海洋、或大气层为基地,打击、破坏外空物体、损害其正常功能或改变其运行轨道的任何装置与设置。
11、外空物体:对该术语定义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两点:第一,“外空”尚无定义;第二,“物体”仅指人造物体,还是指包括人造物体在内的所有物体。
12、外空的和平利用: 自从1957年人类发射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以来,由于军用卫星的广泛应用,外空军事化一定程度上已成为事实。目前,在所有卫星中,70%系用于军事目的,其余的一部分可军民两用。商业卫星也可用于军事目的。然而,在各种多边条约和协定中,“和平利用”外空虽是常用术语,但仍无明确定义。
13、一种观点认为“和平利用”即“非军事利用”。凡是服务于军事目的的活动,无论是否直接参与军事行动,均不属于“和平利用”范畴。
14、另一种观点认为,“和平利用”应包括“非入侵性利用”或“非侵略性利用”,不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非武装活动,如卫星侦察(包括对军控裁军条约和协定实施情况的监测)、通信、导航及核爆炸监测等,也应被视为“和平利用”。
三、可能的选择
15、找到各方一致接受的恰当定义,对于裁军谈判会议讨论和制定防止在外空部署武器的法律文书无疑具有积极作用。但由于各方在定义问题上存在不同意见,目前有两种可行的选择:
(1) 选择一: 参照《外空条约》和《月球协定》的模式,在未来防止部署外空武器的法律文书中不设“定义”条款。
(2) 选择二: 在必要和可行的情况下,对裁军谈判会议未来相关法律文书具有关键作用的一些基本术语加以定义。
四、关于一些定义的初步想法
16、在此对上述第二种选择进行探讨。现将对一些定义的初步想法列出。下述想法仅基于此非文件目的,既不全面也不确定,仅供进一步考虑和讨论参考,并将在未来谈判进程中不断发展。
外空
17、地球海平面大约100公里以上的空间。
外空物体
18、发射到或已位于任何天体的环绕轨道上,或位于任何除地球以外的天体上,或由任何天体环绕轨道向该天体运动,或从任一天体向另一个天体运动,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放置在外空的任何人造装置。
(外空)武器
19、基于任何物理原理,经专门制造或改造,用来消灭、损害或干扰位于外空、地球表面或大气层物体的正常功能,以及用来消灭人口和对人类生存至关重要的生物圈组成部分或对其造成损害的任何装置(宇航员用于自卫的装置除外)。
外空以及从外空发动的军事敌对行动
20、与在外空或从外空使用武器有关的行动。
对外空物体使用武力;对外空物体威胁使用武力
21、这些术语与其在一些现有国际文件中的含义相同。
(外空物体的)发射位置
22、外空物体发射架的地理位置(一国领土上的地区)。
外空发射台
23、用于发射准备、发射和外空物体发射操纵的装置。
发射到外空的物体的信息
24、1975年《登记公约》对发射到外空的物体的信息做出了规定。
(指:发射外空物体的国家名,包括在发生意外时可与之联系,获取更多信息或援助的有关机构的地址;外空物体名称或登记编号;发射日期、领土或发射地点;轨道主要参数,包括环绕周期、轨道倾角、远地点和近地点,外空物体的主要用途)
发射活动
25、与发射外空物体有关的外空活动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