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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履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情况的国家报告

2006-10-09 00:00

  作为生物武器的受害国及《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下称“公约”)缔约国,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包括生物武器在内的一切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坚决反对这类武器的扩散。中国支持公约的宗旨和目标,严格履行公约义务,积极参与旨在加强公约有效性的多边进程。现将自公约第五次审议大会以来中国的履约情况向第六次审议大会报告如下:

  一、国家履约立法

  中国从未发展、生产、储存或以其他方法获取或保有公约所禁止的生物剂、毒素及相关的武器、设备或运载工具,制定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保证公约的有效实施。

  2001年12月,中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将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投放、盗窃、抢夺、抢劫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定为犯罪,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将组织、领导、参加包括生物恐怖活动在内所有恐怖活动的行为定为犯罪。

  中国还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有关危险菌(毒)种、疫苗等的管理、使用、保藏、携带、运输和转让等活动,并有效应对重大传染病和动物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生物防扩散与出口管制

  近年来,随着生物技术和信息手段的日新月异,无形技术的转让和扩散呈上升趋势。恐怖分子和非国家行为体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生物武器的可能性不断上升。上述两种因素大大增加了防范生物恐怖主义难度。继续加强公约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生物防扩散的作用,对于有效应对生物恐怖主义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中国坚决反对生物武器及其技术的扩散,从未协助、鼓励或引导任何国家、国家集团和国际组织制造或获取此类武器及相关技术,并不断加强生物两用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管制工作。2002年12月,中国颁布实施了《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及其管制清单,采用许可证制度和“全面管制”原则,对双用途的生物病原体、毒素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实施严格管理。2006年7月,根据防扩散形势发展和中国国情,中国政府对上述条例的管制清单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增加了SARS病毒等13种病菌(毒)种和1种设备。中方主管部门通过严格执法,对生物两用物项和技术实施了有效的出口管制。

  三、生物安全

  当前,生物恐怖主义威胁的上升和传染病的暴发与流行给人类健康和生命乃至国家安全造成危害。加强对致病微生物和毒素的安全防护和有效管理是保证生物安全的前提,也是缔约国履约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国高度重视生物安全问题。根据生物安全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对传染病菌(毒)种的使用、保藏、携带和运输实行严格管理;加强对转基因食品、转基因生物安全和基因工程的安全管理,保护人员、动植物、微生物安全和生态环境;对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及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等实行严格安全管理,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泄露;强化进、出境和过境卫生检疫,防止危险性病菌、害虫及有害动植物及其产品、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等进出中国国境。

  四、疫情监测和应急机制

  在全球化日益加深的今天,传染病的跨界流行已成为影响人类健康安全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解决此问题离不开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

  中国高度重视对重大疫情的监测工作,从中央到地方均已建立起全民、系统的人类和动植物疫情监测与防控体系。在对疫情监测和防控领域投入大量资金的同时,中国各级政府在科普知识宣传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使民众了解防治各类疫情的相关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为有效应对突发重大疫情,中国政府制定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国家应急措施,并建立相应的应急机制,组成应急专家队伍,对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演练活动。

  五、科学家行为准则

  生物技术和生命科学的飞速发展为人类战胜疾病、享受健康做出了巨大贡献,也给防范生物恐怖威胁、防止科学研究被用于武器目的带来新的挑战。因此,规范科学家行为,帮助科学界深入了解并自觉履约,对推动生物军控和防扩散具有积极意义。

  中国重视对从事生物科研和教育工作者的生物安全和道德规范教育。在科学领域,中国科学院于2001年通过的《院士科学道德自律准则》要求全体院士应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坚持科学服务于人类文明、和平与进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及中国科学院设有道德委员会,专门负责科学家的行为和操守等问题。在教育领域,中国的主要高等院校都制定了学术道德守则,从教师的角度加强学术道德和社会责任意识。

  六、提交建立信任措施宣布资料

  提交建立信任措施宣布资料是缔约国履约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增进缔约国的互相了解、共同促进严格履约具有积极作用。

  从1988年起,中国根据公约审议会有关要求,逐年按时向联合国提交公约履行情况的建立信任措施宣布资料,充分体现了中方严格履约的政治意愿。

  七、生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促进生物科技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是公约的重要条款之一,有助于提高公共卫生水平,增强对重大疫情的防控能力,并推动经济发展,对发展中国家尤为重要。此外,增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有助于增强缔约国全面认真履约的政治意愿,并吸引更多国家入约。

  中国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生物科技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公共卫生领域,中国卫生部和世界卫生组织于2006年在华联合举办了新发传染病技术会议,探讨了新发传染病防控监测、疫情调查和防控策略、SARS临床治疗和疫苗的研究进展、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与防控等。会议并宣布在中国广东省成立“世界卫生组织新发传染病监测、研究和培训合作中心”,为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区乃至全球新发传染病防控的信息沟通、经验交流、技术研发提供了新的发展平台。在动物疫情防控领域,中国农业部于2003年为东盟国家有关人员举办了动物疫病防治的培训班。中方并于2004年在北京成功举办了中国-东盟防治禽流感特别会议,有力推动了亚洲地区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在防治禽流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在植物疫情监测与防控领域,近年来,中国农业部分别与加拿大农业部莱斯布里奇农业研究中心、美国田纳西州立大学就苜蓿黄萎病疫情监测技术进行合作研究,并与新加坡国立大学就植物病毒病诊断进行了技术交流。

  八、积极参与加强公约有效性的多边进程

  上次审议会制定了2003至2005年的三年工作计划,为缔约国继续加强公约有效性的讨论和交流履约经验提供了有益的平台,使生物多边军控进程得以延续。

  中国参加了2003年以来的历届缔约国年会和专家组会议,全面介绍了中国的有关做法和经验并提交多份工作文件,积极参与了关于履约立法、生物安全、传染病疫情监控、加强对指称使用生物武器及可疑突发疫情调查和应对的国际能力、科学家行为准则等五项议题的讨论。

  中国高度重视并将以建设性姿态参加公约六审会和有关讨论,加强与各方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增强公约有效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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