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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团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八次审议大会第一次筹备会议上关于和平利用核能问题的工作文件

(2007年5月7日,维也纳)

2007-05-11 00:00

  一、促进和平利用核能及其国际合作,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所确定的重要目标之一。切实加强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工作,有助于全面实现条约的各项目标,并对核裁军和防止核武器扩散起到推动作用。

  二、防止核武器扩散与和平利用核能相辅相成。防止核武器扩散的努力不应损害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核能的正当权利。

  三、国际原子能机构(下称“机构”)在保障监督与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两类活动之间保持适当平衡,有利于保证成员国积极支持和参与机构各项工作。

  四、应进一步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核能的技术援助。

  五、机构和平利用核能促进性活动和技术合作活动应有相应的资源保证。机构所有成员国应足额和及时缴纳技术合作基金。

  六、对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的主要责任应由各国政府承担。应加强对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的努力和相应国际合作,支持机构这方面的努力。其所需的资源应另辟渠道,而不能影响机构的核心活动、特别是促进性活动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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