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促进和平利用核能及其国际合作,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所确定的重要目标之一。切实加强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工作,有助于全面实现条约的各项目标,并对核裁军和防止核武器扩散起到推动作用。
二、防止核武器扩散与和平利用核能相辅相成。防止核武器扩散的努力不应损害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核能的正当权利。
三、国际原子能机构(下称“机构”)在保障监督与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两类活动之间保持适当平衡,有利于保证成员国积极支持和参与机构各项工作。
四、应进一步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核能的技术援助。
五、机构和平利用核能促进性活动和技术合作活动应有相应的资源保证。机构所有成员国应足额和及时缴纳技术合作基金。
六、对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的主要责任应由各国政府承担。应加强对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的努力和相应国际合作,支持机构这方面的努力。其所需的资源应另辟渠道,而不能影响机构的核心活动、特别是促进性活动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