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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在外空放置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条约”草案(中文)

2008-02-12 00:00

  本条约各缔约国,

  重申外空在人类未来的发展中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强调为和平目的自由探索和利用外空的权利,

  致力于防止外空成为军事对抗的领域,保证外空的安全和外空物体的安全运行,

  认识到防止在外空放置武器和外空军备竞赛能够消除国际和平与安全中的重大危险,

  愿确保外空为不放置任何武器的空间,

  注意到现有与外空相关的军控和裁军协议,包括双边协议,以及现有外空利用相关的法律制度在探索外空和规范外空活动中起着积极作用,应被严格遵守,尽管它们不能有效防止在外空放置武器和防止外空军备竞赛,

  忆及联合国大会关于“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决议,该决议除其他外,确认需要考察进一步的措施,以寻求有效、可核查的多、双边协议,从而防止外空军备竞赛。

  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本条约目的:

  (一)“外空”系指地球海平面100公里以上的空间;

  (二)“外空物体”系指专为在外空运行而设计的、被发射进入环绕任何天体的轨道,或在任何天体的轨道上运行,或在除地球以外的任何天体上,或离开任何天体的环绕轨道降落该天体,或从任何天体飞向另一天体,或利用任何其他方式被置于外空的装置;

  (三)“在外空的武器”系指位于外空、基于任何物理原理,经专门制造或改造,用来消灭、损害或干扰在外空、地球上或大气层物体的正常功能,以及用来消灭人口和对人类至关重要的生物圈组成部分或对其造成损害的任何装置;

  (四)“放置”系指武器如果至少绕地球一圈,或在离开此轨道之前沿这样的轨道运行一段,或被置于外空某个永久基地,则被认为是放置在外空;

  (五)“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系指针对外空物体采取的任何敌对行动,包括旨在摧毁、破坏以及暂时或永久性地损害外空物体的正常功能,以及蓄意改变其轨道参数,或威胁采取这些行动。

第二条

  各缔约国承诺不在环绕地球的轨道放置任何携带任何种类武器的物体,不在天体上安置此类武器,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空放置此类武器;不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不协助、不鼓励其他国家、国家集团或国际组织参与本条约所禁止的活动。

第三条

  各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在其领土上或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其他地方从事任何违反本条约的活动。

第四条

  本条约不应被解释为妨碍各缔约国根据包括《联合国宪章》、《外空条约》等在内的国际法和平探索和利用外空的权利。

第五条

  本条约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认为会妨碍各缔约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行使自卫权。

第六条

  为保证本条约的条款得到遵守和促进外空活动的透明和建立信任,除非另有协议,各缔约国应在自愿基础上,实行达成的建立信任措施。

  对遵约的核查措施可由附加议定书加以规定。

第七条

  如缔约国间就本条约的适用或解释发生争端,有关各当事方应首先共同商议,通过磋商与合作解决争端。

  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将出现的争端连同有关证据提交条约执行机构处理。

  各缔约国应在解决争端情况时与本条约的执行机构合作。

第八条

  为促进实施本条约的宗旨和条款,缔约国应建立条约执行机构,该机构应:

  (一)当一个缔约国或一些缔约国有理由认为某一缔约国正在违反本条约时,接受并审议他们的有关询问;

  (二)考虑缔约国有关履行条约义务的事务;

  (三)组织并与缔约国举行磋商,以便处理有关某缔约国违反本条约的情况;

  (四)采取措施以终止任何缔约国的违约行为。

  本条约执行机构的名称、地位、具体职能和工作方式应在本条约的一个附加议定书中解决。

第九条

  政府间国际组织可加入本条约。定义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条约的不同形式,以及参与方式的条款应在本条约的一个附加议定书中解决。

第十条

  任一缔约国可对本条约提出修正。任何修正案应提交保存人,保存人应立即将其分发所有缔约国。如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国提出请求,保存人应召开缔约国大会审议提出的修正案。

  对本条约的任何修正须经缔约国大会成员多数票赞成通过。修正根据本条约的生效程序对所有缔约国生效。

第十一条

  本条约应无限期有效。

  每一缔约国在行使其国家主权时,若断定与本条约主题有关的非常事件已使其最高利益受到危害,应有权退出本条约。退约国应在退出前六个月将此决定书面通知保存人。

第十二条

  本条约应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向所有国家开放签署。本条约生效前未签署本条约的任何国家可在任何时间加入本条约。

  本条约须经批准。批准书或加入书应交本条约指定的保存人——联合国秘书长保存。

第十三条

  本条约应在20个国家,包括联合国安理会所有常任理事国交存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对本条约生效后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国家,本条约自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条约正本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同等作准。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本条约核正无误的副本分送所有签署国和加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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