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合国改革
中方支持联合国不断与时俱进,通过改革进一步增强协调各国应对全球性挑战的能力,更好地回应国际社会期待,并提升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发言权。改革应是全方位的,应在安全、发展、人权三大领域均衡推进,特别是推动在涉及广大发展中国家切身利益的发展领域取得积极成果。
中方支持安理会改革,以更好地履行《联合国宪章》赋予的职责。改革应优先增加发展中国家在安理会的代表性和发言权,让中小国家有更多机会进入安理会并参与决策。安理会改革涉及联合国未来和全体会员国切身利益,应继续通过充分民主协商,寻求兼顾各方关切和利益的“一揽子”解决方案。中方愿同各方一道,推动改革朝有利于维护联合国长远利益和会员国团结的方向发展。
二、反对恐怖主义和暴力极端主义
当前国际反恐斗争更趋严峻复杂。突出问题是暴力极端主义思想深度蔓延,内生性恐怖威胁急剧上升,严重影响国际社会安全与稳定。中方认为,反恐应综合治理,标本兼治。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应在国际反恐合作中发挥主导作用,推动建立最广泛反恐战线,加强统筹协调,不断凝聚共识,推动国际反恐形成更大合力。国际社会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继续加强反恐合作,全面落实安理会相关决议及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当务之急要坚决打击恐怖分子利用互联网等现代通讯技术散播暴力极端思想、煽动民族和宗教派别间仇恨、传授制爆技术、策划实施暴恐活动、招募人员、获取资金等行为,形成打击网络恐怖主义人人有责、各尽其责、精诚协作的良好势头。
三、联合国维和行动
联合国维和行动是联合国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手段。中方支持联合国维和行动在坚持“当事方同意、中立和非自卫或履行授权不能使用武力”为核心的“哈马舍尔德维和三原则”基础上,充分履行职责。同时,我们支持联合国维和行动与时俱进,进行合理必要改革,不断发展创新。中方欢迎联合国秘书长去年对维和行动进行评审,支持在会员国广泛共识基础上,循序渐进地落实秘书长报告中有关建议。
中国一贯坚定支持、积极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已派出维和人员3万余人次,目前有2600余名维和人员在10个任务区执行维和任务。中国是安理会五常任理事国出兵最多的国家,也是第二大维和摊款出资国。去年9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联合国成立70周年系列峰会期间宣布中国支持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一系列重要举措,目前各项后续落实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方将认真落实各项承诺和措施,继续积极、深入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四、信息和网络安全
网络空间是人类共同的活动空间,网络空间前途命运应由世界各国共同掌握。各国应该加强沟通、扩大共识、深化合作,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中方主张,应确保信息和通信技术用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及国际和平与稳定,树立共同安全理念,反对网络监听、网络攻击和网络军备竞赛。应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和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反对网络霸权和利用网络干涉他国内政。应秉持互利共赢理念,加大对发展中国家援助,弥合数字鸿沟。国际社会应在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加强对话合作,在联合国框架下制定各方普遍接受的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
五、难民和移民问题
当前,全球难民和流离失所者人数创历史新高,移民规模不断扩大,加强难民和移民问题的治理刻不容缓。
中方主张难民问题要标本兼治,既要加大对难民的人道主义关怀,保障难民的生存与安全,更要注重治本,消除战争、武装冲突、贫困、发展失衡等难民问题产生的根源。
中方主张各国应本着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便利人员往来、保障移民合法权益、减少非法移民、打击人口贩卖等领域加强合作,共同促进健康、有序的人口流动。
六、地区热点问题
(一)朝鲜半岛局势
中方坚持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坚持维护半岛和平稳定,坚持通过对话协商解决问题。对话协商是解决半岛有关问题的唯一有效途径,六方会谈是平衡解决各方关切、实现半岛无核化的现实有效平台。希望有关各方避免可能导致局势紧张升级的言行,为逐步建立互信、重启对话营造气氛和条件,争取早日重启六方会谈。中方主张安理会第2270号决议等应得到全面、完整执行。
半岛有关问题最终解决,要综合施策,对症下药。中方在综合考虑各方关切和半岛现实情况基础上,提出实现半岛无核化和停和机制转换并行推进的谈判思路。希望有关各方对此积极研究考虑,欢迎各方就此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
(二)阿富汗问题
中方希望阿富汗早日实现和平与稳定,支持阿富汗政府在阿富汗政治、经济、安全三重转型中发挥主导作用,支持阿富汗和平重建与发展,支持“阿人主导、阿人所有”的和解进程,坚持政治和解是解决阿富汗问题的唯一出路。国际社会应尊重阿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切实履行对阿富汗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援助承诺。
(三)中东和平进程
巴勒斯坦问题是中东问题的核心。中方支持巴勒斯坦人民建立以1967年边界为基础、以东耶路撒冷为首都、拥有完全主权的、独立的巴勒斯坦国,支持巴勒斯坦以国家身份更多参与国际事务。中东问题有关各方应在联合国有关决议、“土地换和平”原则、“阿拉伯和平倡议”、中东和平“路线图”计划等基础上,通过政治和外交途径妥善解决彼此争端。中方支持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在中东问题上发挥更大作用。
当前,以巴冲突持续,和谈深陷僵局,中方对此高度关注和忧虑。2016年1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阿盟总部演讲中全面阐述了中方在巴勒斯坦问题上的原则立场,呼吁政治上激活和谈进程、经济上推进重建。中国外交部长王毅外长提出“三个停止、三个探索”倡议。以巴冲突的根源在于巴勒斯坦问题长期得不到公正、合理的解决。以巴有关各方应把和谈作为不可动摇的战略选择,相互释放善意。
叙以、黎以两线是中东和平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应予重视和推进。
(四)伊拉克问题
中方支持伊拉克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支持伊拉克政府为维护国内稳定和打击恐怖主义所作努力。中方支持和鼓励伊拉克各派继续开展包容性政治对话,推进伊拉克政治和解和经济重建进程,将继续向伊拉克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五)也门问题
中方支持也门各方在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海合会倡议及其实施机制等文件基础上政治解决也门问题。希望也门各派力量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重,尽快通过谈判达成各方均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开启政治过渡和经济重建进程,早日实现国家稳定和发展。
(六)叙利亚问题
化解叙利亚危机应坚持政治解决方向,坚持叙利亚人民决定叙利亚国家未来原则,坚持发挥联合国斡旋主渠道作用。中方敦促叙利亚各方从国家前途命运和人民根本福祉出发,停止敌对行动,相向而行,通过对话谈判找到符合叙利亚国情、兼顾各方关切的政治解决方案。中方呼吁国际社会共同为政治解决叙利亚问题发挥积极和建设性作用。
中方支持采取切实措施缓解叙利亚人道局势,将继续向叙利亚人民包括境外难民提供人道援助。人道主义救援应坚持联合国人道救援指导原则,人道问题不应被政治化。国际社会应在国际法框架内,在尊重当事国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合力打击恐怖主义,消除恐怖极端势力滋生、肆虐的土壤。
(七)利比亚问题
解决利比亚问题的根本之道是推动利比亚各派继续通过对话解决分歧,加快政治经济重建步伐。国际社会应该尊重利比亚的主权、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统筹推进政治和解、打击恐怖主义、促进经济重建等目标。同时,要充分考虑利比亚自身及地区国家的安全和发展需要,共同寻求利比亚问题的长久解决。
(八)伊朗核问题
伊朗核问题全面协议有助于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有助于维护中东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当前,伊朗核问题全面协议已正式起步执行,总体进展顺利。同时,协议后续执行任重道远。各方应坚守政治承诺,妥善处理分歧,排除外部干扰,平衡履行义务,推动全面协议贯彻始终。
(九)苏丹达尔富尔问题
中方欢迎苏丹政府为维护达尔富尔地区和平稳定、推进政治进程、促进达区发展所作努力。国际社会应坚持和充分发挥联合国、非盟、苏丹政府“三方机制”的主渠道作用,敦促达区其他派别尽快加入政治对话进程,寻求达问题全面政治解决。国际社会也应帮助苏丹政府实现达区发展,改善民生,解决诱发达区冲突的根源问题。
(十)南苏丹问题
中方真诚希望南苏丹冲突各方从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及地区和平稳定大局出发,切实履行停火承诺,尽快恢复局势稳定,致力于实现全国和解,为政治过渡和国家重建创造良好环境。国际社会应继续支持地区国家和相关组织的斡旋努力,合力劝和促谈,支持联合国南苏丹特派团履行授权,向南苏丹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推动南苏丹局势缓和。
(十一)布隆迪问题
中方支持布隆迪有关各方以对话方式妥善处理分歧,支持非洲人以非洲方式解决非洲问题,支持东共体在调解布隆迪问题中发挥主导作用。中方认为,驻在国同意是部署维和行动的首要前提和基本原则,也是维和行动能够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中方愿与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维护非洲和大湖地区和平发展的良好势头。
(十二)索马里问题
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索马里和平进程取得突破性进展,今年9、10月将举行总统和议会选举。同时,索实现持久和平和国家重建仍面临诸多严峻挑战。中方一贯支持索和平进程,并积极帮助索开展国家重建。2014年10月,中方正式恢复驻索使馆。中方愿同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为索实现持久和平和国家重建继续发挥建设性作用。
(十三)马里问题
中方高度关注马里局势,坚定支持马里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努力,希望马里各方继续加强和平对话,共同落实好马里和平与和解协议。中方一贯支持马里和平发展事业,向马里、非盟及地区有关国家提供了力所能及的帮助,并派遣维和部队参与联合国在马里维和行动。中方呼吁国际社会加大对马里关注和投入,并愿继续同国际社会一道,为推动实现马里和平及地区稳定发挥自己的作用。
(十四)刚果(金)问题
中方支持刚果(金)有关各方从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出发,通过对话解决分歧,共同维护来之不易的和平稳定局面。中方愿同国际社会一道,继续为推动大湖地区实现全面和平与发展发挥建设性作用。
(十五)中非问题
中方对中非成功组织大选、顺利结束过渡期表示欢迎。中方一贯支持中非和平进程,愿意同国际社会一道,帮助中非早日实现和平、安全与发展,开启国家和平重建新时期。
(十六)乌克兰问题
中方在乌克兰问题上始终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认为在认真落实2015年2月12日达成的明斯克协议基础上政治解决乌克兰危机十分重要。有关各方应开展对话,妥善处理分歧,在兼顾各方利益平衡基础上寻求全面解决危机的政治方案。中方支持有关国际协调机制加大劝和促谈力度,也愿为政治解决乌克兰危机继续发挥建设性作用。
(十七)塞浦路斯问题
中方积极支持塞浦路斯希、土两族就塞问题展开谈判,对有关积极进展表示欢迎。我们一贯支持塞浦路斯问题在联合国相关决议基础上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赞赏联合国和国际社会为推动解决塞问题作出的努力。中方认为任何解决方案都要符合塞希、土两族的利益。希望双方能抓住有利时机,通过谈判逐步缩小分歧,努力找到双方均可接受的和平解决方案。
七、发展问题
(一)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为未来15年各国发展和国际发展合作指明了方向。各国应结合本国国情落实可持续发展议程,对接国内发展战略,平衡推进经济、社会、环境三大领域工作,优先解决民生问题,促进包容性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国际社会要努力优化发展伙伴关系,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指导,坚持南北合作的主渠道地位,继续深化南南合作和三方合作,坚定支持联合国在落实进程中发挥统筹协调作用。
中国已经全面启动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将发布《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分享中国发展理念和经验。作为今年二十国集团主席国,中国推动二十国集团制定《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行动计划》,将为全球落实进程注入强劲动力。
(二)气候变化
中方欢迎2015年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1次缔约方会议达成的《巴黎协定》。中方将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与各方保持密切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巴黎协定》的生效和实施,推进《巴黎协定》后续谈判,促进国际应对气候变化事业向前发展。
中方呼吁发达国家利用绿色气候基金等平台,制定清晰的实施路线图,落实到2020年每年动员1000亿美元的承诺,并在2020年后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强有力的资金支持。中方也将继续推动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在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等方面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
(三)粮食安全
粮食安全事关人类生存之本,消除饥饿和实现粮食安全需要各国付出艰苦努力。各国要将解决好粮农问题作为本国发展的核心任务之一,增加农业投资,扩大粮食生产,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国际社会应建立公平合理、持续稳定的农业贸易秩序,减少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抑制过度投机,共同落实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粮农领域目标。中国高度重视农业和农村可持续发展,始终坚持立足自身解决口粮问题。中方愿同各国一道努力,共同创造一个零饥饿的世界。
(四)发展筹资
发展筹资是推进国际发展合作、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有力保障。国际社会应正视全球发展资金长期不足的状况,采取务实行动,共同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促进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帮助发展中国家更好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实现经济增长,改善民生。各国要认真执行《亚的斯亚贝巴行动议程》,发达国家应切实履行官方发展援助承诺,从资金、技术、能力建设等各方面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中国将继续积极参与南南合作,落实好南南合作援助基金、中国—联合国和平与发展基金、减免有关发展中国家债务等务实举措,推动各国共同发展。
八、军控、裁军与防扩散
(一)核问题
中方一贯主张并积极倡导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中国坚定奉行自卫防御的核战略,始终恪守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承诺。
中方主张以实现普遍安全为根本目标,维护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等现有多边机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坚持平衡推进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确保各国的平等、广泛参与。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战后国际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基石,对维护世界和平、安全与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中方希望各方共同维护和加强条约的普遍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平衡推进核裁军、核不扩散与和平利用核能,从而进一步将核领域全球治理推向深入。中方呼吁尚未成为条约缔约国的国家迅速和无条件地作为无核武器国家加入,并承诺彻底消除其所有核武器。
今年是《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达成并开放签署20周年。中国是最早签署条约的国家之一,始终坚定维护条约的宗旨和目标,恪守暂停核试验的承诺,并支持历届联大有关决议。中方深入参与条约组织筹委会各项工作,并稳步推进国内履约筹备进程。中方愿与国际社会一道努力,致力于推动条约早日生效。
中方坚定主张,裁谈会是谈判“禁产条约”的唯一适当场所。中方支持裁谈会达成一项全面、平衡的工作计划,以便据此开展实质性工作,包括根据“香农报告”(CD/1299)及其所载授权,谈判一项非歧视的、多边的、可国际有效核查的“禁产条约”。
中方一贯尊重和支持有关地区国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自行协商、自愿协议的基础上建立无核武器区或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的努力。
中方重视核安全问题,积极参与了全部四届核安全峰会,并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在国际核安全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在2014年第三届核安全峰会上,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首次提出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倡导构建公平、合作、共赢的国际核安全体系。在今年第四届核安全峰会上,习近平主席就加强国际核安全体系、促进国际核安全合作提出系列主张和倡议。中方将以此为指引,与国际社会一道,为加强全球核安全做出贡献。
核能利用必须以安全为前提。中方支持国际社会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核能安全,积极推进相关国际合作,以促进核能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生化武器问题
中方支持不断加强《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有效性、权威性和普遍性。中方对有关化武拥有国和遗弃国未能按《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的时限完成化武销毁表示遗憾,敦促有关国家根据缔约国大会和执理会有关决议要求,加大投入,在有关决定和销毁计划确定的时限内尽早完成销毁;禁化武组织应对包括遗弃化武在内的销毁进程进行有效监督。中方坚定支持公约框架内的叙利亚化武销毁工作,并为此作出重要贡献。中方愿与《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缔约国一道,共同推动公约第八次审议大会取得积极成果,继续推动公约在消除生物武器威胁、防止生物武器扩散、促进生物科技和平利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防扩散问题
中方坚决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为实现防扩散目标,各国应致力于营造互信、合作的国际和地区安全环境,消除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动因;坚持通过政治外交手段解决防扩散问题;切实维护和加强国际防扩散机制;平衡处理防扩散与和平利用的关系,摒弃双重标准。中方愿同有关各方加强交流合作,共同推动国际防扩散进程。
(四)外空安全问题
中方一贯主张和平利用外空,反对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认为国际社会应谈判制定新的国际条约,从根本上消除外空安全威胁。为此,中国、俄罗斯于2008年2月共同向裁谈会提交“防止在外空放置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条约”草案。2014年6月,中俄根据各方提出的意见与建议对该条约进行了更新,并于2015年9月提交工作文件,就一些国家提出的问题作出反馈。裁谈会应该尽早以中俄草案为基础谈判达成外空军控条约。中方主张坚持“兼收并蓄,相辅相成”的原则,推进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和外空透明与建立信任措施进程。
九、人权问题
实现人民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奋斗目标。人权事业作为一国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根据本国国情和人民需求加以推进。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人权发展道路。
今年是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通过50周年、《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国际社会应同等重视公民、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在发展中国家普遍关注的发展权领域加大投入。
人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各国应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开展建设性对话与合作,加强交流互鉴,妥善处理分歧,摒弃将人权政治化作法。人权理事会等联合国人权机构应以公正、客观和非选择性方式开展工作,为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十、联合国财政问题
所有会员国应切实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财政义务,根据联合国大会决议确定的支付能力原则,及时、足额、无条件地缴纳联合国会费和维和摊款,支持联合国有效履行职能。联合国资源的利用应根据资源与方案相结合的原则,努力提高资源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加强问责,充分考虑和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合理关切和要求。
十一、国内和国际两级法治
实现国内和国际两级法治是各国和国际社会普遍追求的目标。在加强国内法治方面,各国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本国国情的法治模式,不同法治国家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借鉴、共同发展。中国政府将以“建设法治中国”为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加强国际法治方面,必须维护《联合国宪章》权威,严格遵守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等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善意履行和统一适用国际法,避免双重标准,反对滥用争端解决机制和方式,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和法治化。
十二、国际刑事法院
中国支持国际社会惩治严重国际罪行、促进实现世界和平和司法正义的努力。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应秉承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维护全人类福祉的宗旨,与其他国际机制协调合作,避免干扰有关和平进程。中方希望法院严格遵循补充管辖原则,切实尊重国家司法主权,依法审慎行使职权,以客观、公正的表现赢得国际社会的广泛信任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