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合国作用
当前,国际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世界多极化和国际关系民主化深入人心,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深刻改变着世界,国与国相互依存更加紧密。与此同时,国际社会仍面临诸多挑战。各种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南北发展差距依然突出,全球治理机制有待完善。
联合国是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构成当代国际关系的基石。作为各国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共谋互利合作的重要平台,联合国承载了世界人民共商、共建、共享合作共赢新型国际关系,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殷切期盼。解决全球性难题和挑战,需要联合国广大会员国携手努力。当前形势下,联合国应继续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核心作用,顺应时代潮流,倾听各国人民声音,团结并引领世界各国实现持久和平与发展繁荣。
二、联合国改革
中方支持联合国不断与时俱进,通过改革进一步增强协调各国应对全球性挑战的能力,更好地回应国际社会期待,并提升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发言权。改革应是全方位的,应在安全、发展、人权三大领域均衡推进,特别是推动在涉及广大发展中国家切身利益的发展领域取得积极成果。
中方支持安理会改革,以更好地履行《联合国宪章》赋予的职责。改革应优先增加发展中国家在安理会的代表性和发言权,让中小国家有更多机会进入安理会并参与决策。安理会改革涉及联合国未来和全体会员国切身利益,应继续通过充分民主协商,寻求兼顾各方关切和利益的“一揽子”解决方案。中方愿同各方一道,推动改革朝有利于维护联合国长远利益和会员国团结的方向发展。
三、反对恐怖主义和暴力极端主义
当前,国际反恐斗争取得积极进展,但全球恐怖活动多发频发态势并未根本扭转,国际反恐形势依然复杂脆弱。应对恐怖主义威胁仍是全球安全治理的突出难题。
中方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反恐应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国际社会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继续加强反恐合作,全面落实安理会相关决议及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中方反对在反恐问题上采取双重标准,认为不应将恐怖主义与特定的国家、民族或宗教相联系。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应在国际反恐合作中发挥中心协调作用,不断凝聚共识,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国际反恐形成更大合力。中方支持国际社会加强协调合作,切断恐怖组织获取资金等外部支持的渠道。
恐怖主义意识形态和极端思想通过网络和社交媒体在全球扩散,致使各国内生性恐怖威胁急剧上升,严重影响国际社会安全与稳定。各方当务之急是要坚决遏制恐怖主义这一发展势头,制定行业标准和行动指南,加强国际合作,严厉打击网络恐怖主义。
四、联合国维和行动
联合国维和行动是联合国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手段。中方支持联合国维和行动在坚持“当事方同意、中立和非自卫或履行授权不能使用武力”维和行动指导原则基础上,充分履行职责。同时,我们支持联合国维和行动与时俱进,在会员国广泛共识基础上进行合理必要改革,不断发展创新,欢迎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及有关各方为此所作努力。中方认为,改革的重点应是使维和行动更好地维护当事国稳定,协助当事国推进政治进程,并保护好维和人员人身安全。中方愿同会员国等有关各方深入探讨,在兼顾各方关切基础上寻求改革方案。
五、信息和网络安全
网络空间是人类共同的活动空间,网络空间前途命运应由各国共同掌握。各国应加强沟通、扩大共识、深化合作,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各方应遵守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尊重他国主权,反对网络战和网络军备竞赛,反对利用网络干涉他国内政、侵犯公民隐私、损害他国利益,确保网络空间用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国际和平稳定和人类福祉。当务之急是在联合国框架下,坚持和平、主权、共治、普惠原则,制定各方普遍接受的网络空间国际行为准则,以及打击网络犯罪和网络恐怖主义国际法律文书,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互联网国际治理体系。
中方高度重视联合国在网络安全领域的重要作用,以建设性态度深入参与联合国框架下网络相关进程。中方将继续支持联合国在维护国际网络安全、构建网络空间秩序、制定网络空间国际规则等方面发挥主渠道作用。
六、难民和移民问题
导致难民问题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其根源是地区不稳定和发展不平衡。中方一贯主张解决难民问题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国际社会要加强合作,既要保障难民的生存、安全和基本尊严,缓解人道主义危机,更要加大力度治本,坚持和平解决争端,避免引发新的动荡和冲突,拿出切实举措,帮助冲突和战乱地区恢复和平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为难民返乡创造良好条件。
中方愿积极参与《难民问题全球契约》谈判,主张契约谈判应充分发挥成员国主导作用,坚持联合国主渠道地位,本着国际合作、友好协商原则,循序渐进加以推进。关于责任分担问题,应充分考虑难民问题的历史经纬及各国国情、承受能力等因素。
中方主张本着发展的眼光看待移民,肯定移民对发展的推动作用,加强移民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之间的务实合作,共享全球移民带来的发展红利。应拓展合法移民渠道,帮助移民融入当地社会,消除对移民的歧视和排外,携手打击人口贩运、偷渡等有组织犯罪行为,同时帮助发展中国家
实现经济发展,减少被动移民的产生。
中方愿与各方一道,积极参与《移民问题全球契约》谈判,继续为促进全球人口有序流动、实现各国共同发展与繁荣贡献力量。
七、地区热点问题
(一)朝鲜半岛局势
中方坚持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坚持维护半岛和平稳定,坚持通过对话协商解决问题。对话协商是解决朝鲜半岛有关问题的唯一有效途径,六方会谈是平衡解决各方关切、实现半岛无核化的现实有效平台。中方坚决反对半岛生战生乱,强烈呼吁有关各方避免任何可能导致局势紧张升级和加剧矛盾的言行,共同为缓和局势、重启对话作出积极努力,争取早日重启六方会谈。中方主张安理会有关决议应得到全面、完整执行。同时,我们反对在安理会决议之外实施单边制裁,特别是根据国内法对他国个人和实体进行“长臂管辖”的作法。
半岛有关问题最终解决,要综合施策,对症下药。中方在综合考虑各方关切和半岛现实情况基础上,提出朝鲜暂停核导活动和美韩暂停大规模联合军演“双暂停”倡议、实现半岛无核化和建立半岛和平机制“双轨并行”思路。中方希望通过推进上述倡议,为解决半岛问题开辟现实途径。
中方反对域外势力以应对朝鲜核导计划为借口,在本地区加强军事部署和存在。在半岛部署“萨德”系统严重损害包括中国在内的域内国家战略安全利益,无助于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目标和地区和平稳定。中方对此表示反对,敦促有关国家立即停止并取消相关部署。
(二)阿富汗问题
中国坚定支持阿富汗和平重建与发展,鼓励阿富汗在促进地区经济融合和互联互通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愿在“一带一路”框架下扩大同阿富汗的务实合作。中方一贯坚定支持“阿人主导、阿人所有”的和解进程,认为实现广泛包容的政治和解是解决阿富汗问题的唯一出路,呼吁阿富汗塔利班早日参与和解进程。中方希望有关涉阿富汗问题国际机制加强协调与配合,共同帮助阿富汗早日实现和平、稳定与发展。
(三)中东和平进程
巴勒斯坦问题是中东问题的核心。中方支持巴勒斯坦人民建立以1967年边界为基础、以东耶路撒冷为首都、拥有完全主权的、独立的巴勒斯坦国,支持巴勒斯坦以国家身份更多参与国际事务。中东问题有关各方应在联合国有关决议、“土地换和平”原则、“阿拉伯和平倡议”、中东和平“路线图”计划等基础上,通过政治和外交途径妥善解决彼此争端。中方支持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在中东问题上发挥更大作用。
中方同包括巴勒斯坦和以色列在内的各方保持着沟通。近期,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解决巴勒斯坦问题的四点主张:坚定推进以“两国方案”为基础的政治解决;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进一步协调国际社会的努力,壮大促和合力;综合施策,以发展促进和平。中方会继续为推动解决巴勒斯坦问题作出不懈努力。
叙以、黎以两线是中东和平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应予重视和推进。
(四)叙利亚问题
叙利亚问题只能通过政治和外交途径解决,军事手段没有出路。中方欢迎日内瓦和谈和阿斯塔纳对话会“双轮”驱动模式,推进叙利亚问题在政治进程和停火止暴方面取得积极进展。国际社会应支持联合国发挥斡旋主渠道作用,坚持由叙利亚人民自行决定国家未来。叙利亚冲突各方应切实根据安理会第2254号决议要求,通过联合国斡旋的对话谈判,相向而行,达成兼顾各方合理关切的政治解决方案。停火止暴是推进叙利亚问题政治解决的重要保障,有关各方均应采取实际行动,改善地面形势,为对话和谈营造有利外部条件。叙利亚有关各方应支持和配合联合国及其人道救援机构的行动,为缓解叙利亚人道局势提供帮助。国际社会还应坚持统一标准,加强协调,共同打击叙利亚境内所有被安理会列名的恐怖组织。
中方一贯反对任何国家、任何组织、任何人出于任何目的,在任何情况下使用化学武器。中方主张对叙利亚境内化学武器袭击事件进行公正、全面调查,基于确凿证据得出结论。
(五)伊拉克问题
中方支持伊拉克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支持伊拉克政府为维护国家稳定和打击恐怖主义所作努力。希望伊拉克各派以解放摩苏尔为契机,继续开展包容性政治对话,推进政治和解。中方将一如既往地参与伊拉克经济重建,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六)也门问题
中方支持也门各方在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海合会倡议及其实施机制、全国对话会议成果文件基础上,政治解决也门问题。希望也门各派通过对话谈判尽早达成兼顾各方关切的政治解决方案,早日实现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七)利比亚问题
中方支持联合国主导的斡旋利比亚问题的努力。国际社会要尊重和维护利比亚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坚持政治解决的大方向。利比亚的未来必须由利比亚人民自己决定,关键是继续敦促利比亚各派通过对话谈判化解分歧,通过政治途径找到兼顾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案。国际社会应继续加大反恐力度,加强国际和地区反恐合作,防止利比亚成为国际恐怖主义新的策源地。国际社会也应加强同地区国家的协调配合,共同寻求持久解决利比亚问题的方案。
(八)伊朗核问题
伊朗核问题全面协议有利于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促进中东和平稳定,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协议是中国、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德国六国与伊朗共同达成的国际协定,并经过联合国安理会正式核可。各方应继续坚定政治意愿,忠实履行义务,妥善处理分歧,确保协议得到持续、全面、有效执行。中方愿继续本着客观、公正和负责任态度,与各方共同维护和执行好协议。
(九)苏丹达尔富尔问题
中方欢迎苏丹政府为维护达尔富尔地区和平稳定、推进政治进程,促进达区发展所作努力。今年以来,达尔富尔地区形势有所好转,联合国安理会也相应缩减了联非达团的规模。国际社会应坚持和充分发挥联合国、非盟、苏丹政府“三方机制”的主渠道作用,敦促达区其他派别尽快加入政治对话进程,寻求达问题全面政治解决。国际社会也应帮助苏丹政府实现达区发展,改善民生,解决诱发达区冲突的根源问题。
(十)南苏丹问题
南苏丹问题只能通过政治途径解决,当务之急是各派立即停火止暴,通过包容性对话实现和解。中方始终支持非洲人民以非洲方式解决非洲问题,支持伊加特在南问题上发挥主渠道作用,支持联合国南苏丹特派团的工作。国际社会应继续支持地区国家和组织的斡旋努力,合力劝和促谈,推动南苏丹恢复和平稳定。
(十一)索马里问题
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索马里顺利举行总统和议会选举,政权实现平稳过渡,索马里和平重建进程再次向前迈出重要一步。同时,索马里实现国家稳定与发展仍面临诸多严峻挑战。中方主张国际社会应协助索马里政府维护国家稳定,加强能力建设,开展国家重建。中方支持联合国、非盟在索的维和及援助行动,也支持地区国家对索加大援助。中方愿同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为索马里实现和平与发展继续发挥建设性作用。
(十二)马里问题
中方高度关注马里局势,坚定支持马里政府和人民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欢迎《和平与和解协议》落实取得进展,希望马里各方继续加强对话,加快推进和平和解进程。中方赞赏和支持非洲国家和地区组织为维护马里统一和地区和平稳定所作努力,呼吁国际社会加大对马里关注和投入。
(十三)刚果(金)问题
中方支持刚果(金)有关各方从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出发,通过对话解决分歧,共同维护来之不易的和平局面。中方主张,国际社会及联合国应继续支持刚果(金)有关各方落实政治协议,维护国内安全稳定,支持非盟及非洲次区域组织继续发挥优势,协调区域国家加强合作,共同应对挑战。中方愿同国际社会一道,继续为推动刚果(金)实现持久稳定和发展发挥建设性作用。
(十四)塞浦路斯问题
中方在塞浦路斯问题上始终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认为该问题应在联合国有关决议基础上,通过希、土两族对话谈判,尽早达成经得起历史考验、符合两族人民利益、全面、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中方支持联合国和国际社会通过谈判解决塞浦路斯问题的努力,愿继续支持有关谈判进程,为早日解决塞浦路斯问题发挥积极作用。
八、发展问题
(一)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是当前全球发展领域的核心任务,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国应将落实可持续发展议程与执行本国发展战略有效对接,平衡推进经济、社会、环境三大领域工作,强化全球发展伙伴关系,推动形成以联合国为核心、南北合作为主渠道、南南合作为补充的合作格局,有效调动全球发展资源,不懈推进全球落实进程,实现公平、开放、全面、创新发展。
中国全面落实可持续发展议程取得重要进展,发布了《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启动了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在经济、社会、环境等领域取得了多项“早期收获”。同时,推动二十国集团制定并积极落实《二十国集团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行动计划》。
今年5月,中国成功主办“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同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就加强“一带一路”合作达成重要共识,提出一系列支持沿线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务实举措。“一带一路”倡议与可持续发展议程高度契合,两者均以合作为目标,以可持续发展为己任,完全能够加强对接、相互促进。中方愿与各方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一带一路”等框架下共同努力,为推动全球落实可持续发展议程作出积极贡献。
(二)气候变化
气候变化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中国政府把应对气候变化视作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担当。《巴黎协定》所倡导的全球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大趋势与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相符。
中方将继续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与各方保持密切沟通和协作,推进《巴黎协定》后续谈判,推动《巴黎协定》有效实施,促进国际应对气候变化进程向前发展。
(三)粮食安全
粮食安全事关人类生存之本。国际社会应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强农业合作,减少贸易保护,建立公平合理、持续稳定的农业贸易秩序,共同落实好粮农领域可持续发展目标。发达国家应帮助发展中国家提升农业生产水平和保障粮食安全。发展中国家要将解决好粮农问题作为本国核心任务。中国重视保障粮食安全,粮食再获丰收,生态友好型农业继续发展。同时积极开展农业国际合作,为遭遇饥荒的非洲国家提供紧急粮食援助。
(四)发展筹资
发展筹资是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关键。国际社会应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促进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促进经济增长,为更好调动全球发展资源提供坚实保障。各国应切实落实《蒙特雷共识》和《亚的斯亚贝巴行动议程》。发达国家应承担发展筹资首要责任,兑现官方发展援助承诺,从资金、技术、能力建设、减免债务、开放市场等方面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中国将继续利用中国-联合国和平与发展基金、南南合作援助基金等机制,为推动各国共同发展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九、军控、裁军和防扩散
(一)核问题
中方一贯主张并积极倡导最终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坚定奉行自卫防御的核战略,始终恪守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承诺。
中方主张以实现普遍安全为根本目标,维护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简称裁谈会)等现有多边机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坚持协商一致原则,并确保各国的平等、广泛参与。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战后国际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军控与防扩散体系的基石,对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中方希望各方共同维护和加强条约的权威性、普遍性和有效性,平衡推进核不扩散、核裁军与和平利用核能,从而进一步将核领域全球治理推向深入。中方呼吁尚未加入条约的国家应尽快以无核武器国家身份加入。
中方是最早签署《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国家之一,一贯支持《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宗旨和目标,恪守暂停核试验的承诺,并以建设性和务实态度,全面参与条约组织筹委会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国内履约准备。中方愿与各方一道努力,继续推进条约机制建设,为条约早日生效作出贡献。
中方坚定主张,裁谈会是谈判“禁产条约”的唯一适当场所。中方支持裁谈会协商一致达成全面、平衡的工作计划,以便据此开展实质性工作,包括根据“香农报告”(CD/1299)及其所载授权,谈判一项非歧视的、多边的、可国际有效核查的“禁产条约”。
中方一贯尊重和支持有关国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自行协商、自愿协议的基础上建立无核武器区或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的努力,已签署并批准所有开放签署的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
中方重视核安全问题,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在国际核安全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并积极参与了全部四届核安全峰会。习近平主席在2014年第三届核安全峰会上提出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倡导构建公平、合作、共赢的国际核安全体系,并在2016年第四届核安全峰会上就加强国际核安全体系、促进国际核安全合作提出系列主张和倡议。中方将以此为指引,与国际社会一道,为加强全球核安全作出贡献。
核能的开发利用必须以安全为前提。中方支持国际社会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核能安全,积极推进相关国际合作,促进核能事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生化武器问题
中方支持不断加强《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有效性、权威性和普遍性。中方对有关化武拥有国和遗弃国未能按《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的时限完成化武销毁表示遗憾,敦促有关国家根据缔约国大会和执理会决议要求,加大投入,在确定的时限内尽早完成销毁;禁化武组织应对包括遗弃化武在内的化武销毁进程进行有效监督。中方愿本着开放、务实的精神,与《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缔约国共同推动今年缔约国会取得积极成果,为维护生物军控多边进程做出努力,继续推动公约在消除生物武器威胁、防止生物武器扩散、促进生物科技和平利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防扩散问题
中方坚决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为实现防扩散目标,各国应致力于营造互信、合作的国际和地区安全环境,消除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动因;坚持通过政治外交手段解决防扩散问题;切实维护和加强国际防扩散机制;平衡处理防扩散与和平利用科学技术的关系,摒弃双重标准。中方愿同有关各方加强交流合作,共同推动国际防扩散进程。
(四)外空安全问题
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和平利用外空,反对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中国与俄罗斯于2008年共同向裁谈会提交了“防止在外空放置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条约”草案,并于2014年6月提交了更新案文。结合外空形势发展,中俄于2015年9月向裁谈会提交工作文件,对一些国家提出的问题作出反馈。中方呼吁裁谈会尽早以中俄草案为基础谈判达成多边外空军控条约,切实维护外空和平安全和长期可持续发展。为推动相关讨论,中俄建议今年联大授权成立“防止外空军备竞赛”政府专家组,重点就有关国际法律文书进行深入讨论。中方主张坚持“兼收并蓄、相辅相成”的原则,推进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和外空透明与建立信任措施进程。适当、可行的外空透明与建立信任措施对增进互信、减少误判、规范外空活动具有积极意义,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维护外空安全,可以成为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进程的补充,但不能取代外空军控进程。
十、人权问题
实现人民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奋斗目标。人权事业作为一国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根据本国国情和人民需求加以推进。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发展道路和人权模式,各国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自己的选择,外界应予充分尊重。
和平与发展是最大的人权,民主和民生是人权的两个面。国际社会应同等重视公民、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及发展权,照顾发展中国家关切,优先帮助其消除饥饿和贫困,实现生存权和发展权。
人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各国应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开展建设性对话与合作,加强交流互鉴,妥善处理分歧,摒弃将人权政治化做法。人权理事会等联合国人权机构应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秉持公正、客观和非选择性原则,平衡推进两类人权,为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十一、联合国财政问题
所有会员国应切实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财政义务,根据联合国大会决议确定的支付能力原则,及时、足额、无条件地缴纳联合国会费和维和摊款,支持联合国有效履行职能。联合国资源的利用应根据资源与方案相结合的原则,努力提高资源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加强问责,充分考虑和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合理关切和要求。
十二、国内和国际两级法治
实现国内和国际两级法治是各国和国际社会普遍追求的目标。在加强国内法方面,各国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本国国情的法治模式,不同法治国家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借鉴、共同发展。中国政府以“建设法治中国”为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在加强国际法治方面,必须维护《联合国宪章》权威,严格遵守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等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和法治化。各国有责任维护国际法治权威,依法行使权力,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各国和国际司法机构应该确保国际法平等统一适用,依法尊重各国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避免双重标准,避免滥用程序和权利。
十三、国际刑事法院
中国支持国际社会惩治严重国际罪行、促进实现世界和平和司法正义的努力。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应秉承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维护全人类福祉的宗旨,与其他国际机制协调合作,避免干扰有关和平进程。中方希望法院严格遵循补充管辖原则,切实尊重国家司法主权,依法审慎行使职权,以客观、公正的表现赢得国际社会的广泛信任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