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料 > 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波兰共和国政府间合作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共同文件》

2019-07-09 00:00

  1、2019年7月8日,中国波兰政府间合作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华沙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王毅和波兰共和国外长雅采克•查普托维奇共同主持会议。

  2、双方就中波政治、经济、社会、人文等领域合作全面深入交换意见,并讨论了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中欧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

  3、双方重申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坚持多边主义,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秩序,支持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坚持相互尊重、互利合作、坚持开放型世界经济,维护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推动更加开放、平衡、包容和普惠的全球化。

  4、双方回顾了2015年中波政府间合作委员会首次全体会议以来两国关系取得的新进展。双方注意到,两国高层访问和各领域对话日益频繁。双方一致认为,在两国建交70周年之际,双方要进一步扩大双边交流并加强有效合作,不断深化中波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双方强调,定期举行中波政府间合作委员会会议无疑对实现这一目标具有重要作用。

  5、双方注意到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取得的积极进展,双方重申将助力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并将在遵守相关国际法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国情、法律法规和欧盟相关政策开展合作。

  6、双方支持继续贯彻落实《中欧合作2020战略规划》并制订2020年之后的新的中欧合作规划,一致认为中波双边关系发展有利于深化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及其各项政治与领域对话。

  7、双方将继续推动波兰“负责任发展战略”和欧盟“欧亚互联互通战略”同“一带一路”倡议对接。双方支持在中欧互联互通平台框架内继续开展合作,期待落实商定的试点项目,进一步推进中欧及其邻国间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作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创始成员国,双方将继续在此框架下开展合作,进一步发掘合作项目和投资机会,鼓励第三方市场合作。双方欢迎亚投行按照其政策参与域外成员国的基础设施投资。

  8、双方指出,拓展后的泛欧交通运输网与亚洲交通网络对接对加强亚欧互联互通具有重要意义。

  9、双方讨论了波兰在发展高效和具有竞争力的亚欧运输走廊中发挥的关键作用。双方同意就此加强合作,积极探索为两国间日益增多的货物和货运列车提供优质服务,巩固现有和潜在的线路及物流运输链。双方同意就中欧货运班列安全相关事务加强合作。

  10、双方认为两国在海事、港口开发和内陆航运领域合作机会不断增加,乐见中国—中东欧国家海事秘书处开展的活动。双方同意在海运和海事领域开展能力建设合作。

  11、双方注意到亚欧航空运输日益频繁,支持各自航空公司努力增加中波间直飞航线。双方就此讨论了目前和未来的相关基础设施项目。

  12、双方一致认为两国2017年正式启动的邮政领域合作在促进电子商务市场发展方面具有巨大潜力,鼓励双方企业在跨境电商寄递网络建设、处理能力提升、新产品开发方面开展更深入的合作。

  13、双方决定进一步强化经贸关系,实现更加均衡的可持续的伙伴关系。双方同意充分利用所有现有合作机制。

  14、双方将在各自法律法规框架内,为对方企业提供平等机会,特别是通过减少非关税壁垒,共同扩大相互投资,促进双边贸易平衡发展。双方将支持两国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合作,拓展经贸合作新途径。双方一致认为中小企业在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中波中小企业务实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双方一致同意利用现有的中波地方合作机制,加强中波各省市间贸易与投资合作。

  15、双方愿推动扩大农产品贸易规模,并采取措施深化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领域交流。特别是,双方同意加强合作,推进波兰禽产品企业注册工作。双方认识到“中波农业科技合作中心”在促进中波农业科研机构交流与合作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和取得的成就。双方同意充分利用该中心进一步深化农业科技合作。

  16、双方将支持中国贸促会、波兰投资贸易局等贸易和投资促进机构、商会和其他组织在促进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两国经贸合作与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鼓励两国工商界在商事法律服务、团组互访、信息调研等方面紧密合作,充分利用两国贸促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为双方企业搭建务实平台。

  17、双方支持尽早完成中欧投资协定谈判,这对为各自投资者不断完善市场准入环境,建立和维持开放、可预期、公平、透明的投资环境至关重要。

  18、双方重申致力于参与世贸组织改革,以确保其相关性并能应对全球贸易挑战。

  19、双方对近期两国海关部门加强合作表示满意,期待借波兰举办第三届中国—中东欧国家海关合作论坛(2019年10月22日至24日)契机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20、双方将在应对经济数字化给税收带来的挑战方面加强沟通。

  21、双方一致认为两国在数据经济、能源科学技术、环境科学技术、材料科学等开展科技和创新研发合作潜力巨大,愿探讨在这些领域开展具体项目合作的可能性。

  22、双方决定加强两国在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区组织管理、社会工作和志愿者服务等领域的政策对话。积极落实双方在社会救助领域签署的合作谅解备忘录,开展在相关领域的务实交流与合作。

  23、双方将通过互派留学生等方式进一步加强教育领域合作,支持本国公民学习对方的语言。

  24、考虑到近年来中波人文交流不断增多,双向旅游迅速发展,双方决定深化旅游领域合作。双方高度重视两国持续增长的游客数量,鼓励中波旅游从业者推出更多高品质旅游产品,如文化遗产及特色旅游路线。双方将继续鼓励两国旅游机构开展合作,并在有关双边合作框架下积极参与旅游博览会。

  25、双方一致同意以互派艺术家、专家学者和文化机构负责人的方式,不断拓展渠道,整合资源,创新模式,丰富内容,加强跨文化交流,增进相互了解与理解。

  26、双方欢迎2018年12月在卡托维兹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4次缔约方大会上达成的《巴黎协定》实施细则,并将继续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开展合作。

  27、双方将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合作,为推进两国、区域及全球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28、双方回顾了两国外交部间包括副外长级战略对话在内的现有磋商机制,并重审将继续在联合国及其安理会、亚欧会议、世界贸易组织等重要多边领域开展有效合作。

  29、双方强调两国地方合作在促进经济增长、加强旅游与人文交流、拓展教育与文化合作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支持2020年在中国举办第五届中波地方合作论坛,重点推介经贸合作。

  30、双方一致同意原则上将继续每两年举办一次中波政府间合作委员会会议,由两国轮流在各自首都举办。

返回顶部
信息提示

您即将离开外交部门户网站,跳转到其他网站,
是否继续访问?

继续访问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