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联合国作用
当今世界正在经历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和平、发展、合作的时代潮流更加强劲。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全球经济治理出现新变革,新兴市场国家合作蓬勃发展,世界各国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但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影响仍未根本消除,世界经济复苏仍面临一些不确定因素,债务危机依然突出,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全球通胀压力增大。主要经济体应继续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努力推动世界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国际安全形势更趋复杂,地区热点问题此起彼伏,西亚北非局势持续动荡。气候变化、能源安全、粮食安全、恐怖主义、核安全等非传统安全问题更为突出,国际形势中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上升,维护世界和平、实现共同发展任重道远。
联合国作为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实践多边主义最重要的舞台,自成立以来,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推动国际合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当前形势下,联合国的作用不应削弱,而要加强。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在联合国合法席位40周年。40年来,中国全面、积极、深入地参与联合国事务,双方合作水平日益提高,合作领域逐渐拓展,合作成果不断涌现。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一直倡导并支持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核心作用,并为此作出不懈努力。中国将一如既往地秉持《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支持联合国发挥自身优势,成为维护世界和平的使者,促进共同发展的先驱,推进国际合作的典范。
二、 联合国改革
中国支持联合国根据国际形势的发展,进行必要、合理的改革,提高联合国权威和效率,增强其应对新威胁、新挑战的能力,更好地履行《联合国宪章》赋予的职责。这是联合国进一步自我完善和发展的需要,也是广大会员国的普遍共识和期待。改革应提高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事务中的发言权。这将有助于联合国在协调各国努力、应对全球性挑战方面发挥更重要作用。
安全、发展和人权是联合国的三大支柱,改革应在这三大领域均衡推进,特别是要推动在发展领域取得积极成果,从机制和资源上对发展给予必要保障,切实推动落实千年发展目标,让广大发展中国家真正从中受益。
安理会改革是联合国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支持对安理会进行必要、合理的改革,增强其权威和效率,更好地履行《联合国宪章》赋予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责。改革应优先增加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国家在安理会的代表性。改革应有利于让更多国家,特别是中、小国家有更多机会轮流进入安理会,参与其决策。安理会改革涉及议题广泛,各方应继续通过广泛、民主协商,兼顾各方利益和关切,寻求“一揽子”改革方案,并达成最广泛一致。“分步走”和“零散处理”的作法是行不通的。中国愿同各国共同努力,推动安理会改革朝维护联合国整体利益和会员国团结的方向发展。
三、 安全领域
(一)联合国维和行动
联合国维和行动是联合国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有效手段。当前,联合国维和行动规模不断扩大,授权日趋广泛,面临挑战也在增多。中国坚定支持并积极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主张联合国维和行动应遵守安理会有关决议授权,坚持“当事国同意、中立、非自卫不使用武力”的“哈马舍尔德”维和三原则,同时进行合理改革与创新,突出战略设计,加强与当事国沟通与协调,改进后勤工作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维和行动效率和效力及其部署、规划和管理水平。各方也应更加重视维和行动与缔造和平、建设和平的衔接及统筹。中国呼吁联合国继续重视加强与区域组织在维和领域的合作,尤其要关注非洲国家的需求。
1989年以来,中国共向28项联合国维和行动派出军事人员、警察和民事官员19,000余人次。截至2011年8月,共有1925人在12个任务区执行任务,是联合国维和行动第15大出兵国,也是安理会五常中最大的出兵国。
(二)建设和平
建设和平是涉及联合国全系统的任务。建设和平委员会是联合国改革的重要成果,是联合国系统内首个协调冲突后重建的机构,地位独特,作用突出。中国一贯支持联合国在冲突后重建工作中发挥领导作用,支持建设和平委员会及建设和平基金工作。下阶段,建设和平委员会应进一步完善内部机制建设,加强与联合国其他机构协调,强化与当事国的伙伴关系,并更好地发挥建设和平基金的作用。联大、安理会、经社会等相关机构均应结合各自特点发挥优势,为建设和平委员会工作提供支持。
(三)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
中国对平民生命、财产安全在武装冲突中受影响和威胁深表关切,敦促各方认真遵守国际法和安理会有关决议,在武装冲突中充分保护平民。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道法,保护平民的责任首先在于当事国政府。国际社会和外部组织的帮助应坚持公正、中立和客观原则,获得当事国同意,并充分尊重当事国主权与领土完整,避免介入当地政治纷争或影响和平进程。
要把保护平民问题放在和平解决冲突的政治进程中加以处理。在冲突后和平重建中也应重视保护平民。联合国各有关机构应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四)反对恐怖主义
中国支持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国际社会的反恐努力应以《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和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为基础,充分发挥联合国及其安理会的领导与协调作用。中国支持并积极参与制定《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希望各方本着建设性的合作态度继续协商,尽早达成一致。
中国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中方主张,反恐应采取综合办法,标本兼治,消除恐怖主义滋生的土壤。联合国应发挥自身优势,在消除贫困等滋生恐怖主义的根源问题上发挥积极作用,促进不同文明之间对话,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反恐能力建设。中方反对将恐怖主义与特定的国家、民族、宗教或文明挂钩,或采取双重标准。
中国也是恐怖主义的受害者。以“东伊运”为首的“东突”恐怖势力长期策划、煽动对中国政府和人民的暴力恐怖行为,打击“东突”恐怖势力是国际反恐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将继续积极参与国际反恐合作,与各国一道共同反对包括“东突”在内的国际恐怖势力。
(五)朝鲜半岛局势问题
维护朝鲜半岛和平稳定、实现半岛无核化符合有关各方共同利益,也是国际社会的一致呼声。在有关各方共同努力下,近来半岛局势出现积极变化,中国对此表示欢迎。中国始终认为,对话协商是解决半岛有关问题的唯一有效途径,六方会谈是平衡解决各方关切、实现半岛无核化的有效平台。希望有关各方保持对话接触,继续致力于通过谈判解决分歧,争取早日重启六方会谈。中国愿同各方一道,继续为此发挥建设性作用。
(六)缅甸问题
缅甸新政府已正式成立并顺利运作,这标志着缅甸民主进程取得了重要进展。中国希望看到缅甸政局稳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缅甸问题本质上属于一国内部事务,国际社会应向缅提供建设性帮助,为缅推进国内民族和解、逐步实现民主与发展创造宽松环境。制裁和施压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中国支持联合国秘书长及其特别顾问的斡旋努力,愿继续同国际社会一道,为促进缅甸民主与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七)阿富汗问题
阿富汗局势事关国际和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也事关国际反恐斗争的顺利进行。阿富汗在政治和解与经济重建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同时仍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要实现一个和平、稳定、独立、发展的阿富汗,还需要阿富汗自身和国际社会共同作出努力。
作为阿富汗的友好邻邦,中国一贯支持并积极参与阿富汗和平重建,支持阿富汗政府主导的和解与再融合计划,支持阿富汗与地区国家紧密合作,赞赏阿富汗为改善安全形势所作努力。中国呼吁国际社会为阿富汗政府承担安全责任创造条件,切实履行对阿富汗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援助承诺,并加强彼此间的协调与配合。中国支持联合国继续在援助阿富汗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八)伊朗核问题
中国一贯支持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主张通过对话与谈判妥善解决伊朗核问题,维护中东地区和平与稳定。伊朗作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享有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也应履行相应国际义务。
中国始终认为,对话和谈判是妥善解决伊核问题的正确途径,也符合各方根本利益。当前形势下,有关各方应加大外交努力,早日恢复对话,逐步建立互信,为全面、长期、妥善解决伊核问题创造条件。中国将不遗余力地劝和促谈,从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和中东和平稳定的大局出发,继续为推动外交努力取得进展发挥建设性作用。
(九)中东问题
中国一贯支持中东和平进程,主张有关各方在联合国有关决议、“土地换和平”原则、“阿拉伯和平倡议”和中东和平“路线图”计划等基础上,通过政治和外交途径妥善解决彼此争端,最终实现巴勒斯坦独立建国,以色列同所有阿拉伯国家关系正常化。
和平谈判是解决中东问题的唯一正确途径。中国对巴以和谈陷于停滞深表关切,呼吁有关各方从巴以人民福祉和地区和平稳定大局出发,排除障碍,重建互信,为早日复谈创造有利条件。中国认为建立拥有完全主权的独立的巴勒斯坦国是巴勒斯坦人民的合法权利,支持通过和谈建立以1967年边界为基础、以东耶路撒冷为首都的巴勒斯坦国,实现“两国方案”。中方支持有关各方为此作出持续努力,并愿继续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中国欢迎巴勒斯坦各派达成内部和解,支持巴各派加强团结、合作,为推动中东和平进程发挥积极作用。叙以、黎以两线是中东和平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应予重视和推进。中国愿同国际社会一道,推动中东问题早日得到公正、全面、持久的解决。
(十)苏丹问题
7月9日南苏丹共和国顺利建国。中国尊重苏丹及南苏丹人民的意愿和选择,希望双方继续本着互谅互让精神,通过对话与协商妥善解决未决问题。国际社会应继续支持双方对话,确保苏丹、南苏丹及地区和平稳定大局。
中国支持达尔富尔问题的政治解决,主张应充分发挥联合国、非盟、苏丹政府“三方机制”的主渠道作用,平衡推进维和部署和政治谈判的“双轨”战略。中国欢迎苏丹政府与“解放与正义运动”签署和平协议,呼吁达区其他反对派别尽快加入政治谈判进程。同时应帮助苏丹改善达尔富尔人道和安全局势,早日实现该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中国为推动苏丹问题的解决做出了自己的努力。中国应邀派团观察了苏丹南方公投,并向公投提供了现汇和物资援助;向南苏丹提供了6800万元人民币的无偿援助,并为南方培训人才,参与南方建设。中国向达尔富尔地区提供了1.8亿元人民币人道和发展援助,向非盟和联合国信托基金分别提供了230万美元和100万美元捐款。中国还积极参与联合国苏丹特派团、联合国/非盟达尔富尔特派团和联合国驻南苏丹特派团的维和行动。中国将继续为苏丹问题的妥善解决做出自己的努力。
(十一)索马里问题
索马里问题久拖不决,海盗问题严重影响国际航运安全,中国对此深表关注,希望索有关各方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重,积极参与和平进程,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分歧,早日结束战乱,实现持久和平和国家重建。
联合国为推动索马里和平进程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对此表示赞赏。国际社会应继续通过各种途径劝和促谈,同时尽快兑现对索援助承诺,支持索过渡政府加强国家安全部队建设,以增加其自身防卫能力,增加对非盟驻索马里特派团在资金、技术和后勤等方面的援助,同时积极考虑在索部署联合国维和行动。
中国一贯支持索和平进程,近年来多次向索过渡政府和非盟在索维和行动提供援助。近日,中方决定通过世界粮食计划署向索提供1600万美元的粮援现汇,并呼吁国际社会加大对索问题的关注力度,以帮助受灾民众渡过难关。中国将一如既往地支持联合国、非盟和非洲国家为解决索马里问题所作的努力,同国际社会一道,继续为推动索马里和平进程发挥建设性作用。
(十二)西亚北非局势
西亚北非地区一些国家局势持续动荡,中国对此十分关注,希望地区国家尽快恢复稳定和正常秩序。西亚北非地区战略地位特殊,在世界政治、经济、能源等事务中有重要影响,其局势关系世界安全与稳定。推动地区实现和平稳定与发展繁荣符合地区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利益。
中国对西亚北非地区局势的基本立场有三点:一是坚持不干涉内政原则,尊重和支持地区国家自主处理内部事务,尊重地区国家人民的愿望诉求。希望地区国家有关各方通过政治对话途径缓解分歧,尽快恢复稳定和正常秩序。相信地区国家和人民有能力、有办法找到一条适合本国国情的政治制度和发展道路。二是呼吁国际社会与地区国家一道,发挥积极建设性作用,缓解紧张局势,推动该地区早日走向稳定,应发挥联合国在稳定地区局势以及相关国家战后重建中的主导作用。三是主张各方努力推动巴勒斯坦-以色列争端、伊朗核等问题的解决进程,为地区稳定和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中方支持一切有助于地区局势恢复稳定的外交调解努力。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负责任的大国,中方愿与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促进西亚北非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十三)利比亚问题
当前,利比亚局势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但仍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利战后重建任重道远。
中方一直十分关注利比亚局势的发展,始终主张通过政治手段解决利危机,认为有关各方应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相关国际法准则。中方认为,当务之急是尽快恢复利局势稳定。希望利问题有关方采取切实措施,恢复社会秩序,使利人民早日过上正常的生活。尽快开启包容性政治过渡进程,充分照顾不同派别、部族和地域的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利团结和统一。国际社会应切实尊重利主权、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尊重利人民的自主选择。联合国应在利重建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国际社会应在联合国框架内积极支持利进行经济社会建设,继续对利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中方支持有关各方为恢复利局势稳定、推动利政权平稳过渡所作的努力,将继续与国际社会一道,推动利早日实现和解与重建。
(十四)叙利亚问题
中方高度关注叙利亚局势发展,对持续出现流血冲突感到痛心,呼吁叙各方保持最大限度克制,摒弃暴力,避免局势进一步升级和更多人员伤亡。中方认为,叙危机应通过迅速开启由叙主导的包容性政治进程加以化解,叙有关各方应以对话和协商等方式和平、妥善地解决问题。叙利亚的前途应由叙自主决定。国际社会应尊重叙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有关行动应有助于推动叙政府落实改革承诺,有助于鼓励各方建设性地参与政治进程,有助于推动叙局势早日稳定。
(十五)科特迪瓦问题
科特迪瓦结束选后危机、迈入和平重建以来,大力推进民族和解,努力开展战后重建,中国对此表示赞赏。但科政府和人民在巩固和平稳定局面和实现振兴发展的道路上仍面临诸多挑战,需要国际社会继续给予关注、支持和帮助。中国愿同国际社会一道,继续为促进科特迪瓦的和平、稳定和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四、发展问题
(一)千年发展目标
千年发展目标是指导国际发展合作的纲领。11年来,国际社会为实现目标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从全球来看,要在2015年按时实现目标仍然任重道远,尤其是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国家面临很大挑战。
2010年9月召开的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高级别会议为推动全球如期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注入新动力。国际社会应积极落实会议成果,鼓励和支持各国走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探索有利于促进发展和消除贫困的发展模式;建立平等、互利、共赢的全球发展伙伴关系;不断完善千年发展目标工作机制,加强协调、评估落实各项目标的进展情况,监督国际发展援助的落实情况。
(二)非洲发展
维护非洲稳定与发展不仅是非洲国家面临的紧迫任务,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国际社会特别是发达国家应继续加大对非援助和支持力度,切实兑现援非承诺,努力帮助非洲提升自主发展能力;应尊重非洲国家自主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支持其自主解决非洲事务的努力,帮助非洲维护和巩固和平稳定局面,为非洲发展提供保障;应推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为非洲发展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
多年来,中国向非洲国家提供了真诚的援助,为促进非洲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中国在中非合作论坛框架内推出了一系列对非合作举措,并在2010年9月举行的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高级别会议上再次宣布对外援助6项举措,非洲国家是主要受益对象。上述举措的落实已取得重要进展,为帮助非洲国家消除贫困、改善民生、提高自主发展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愿与非洲国家和国际社会一道,继续为非洲的减贫与发展事业作出自己的贡献。
(三)粮食安全
粮食安全问题不仅攸关各国经济和民生,也事关全球发展和安全。粮食供需的不平衡不利于实现世界持久和平和共同繁荣。国际社会应本着共同发展理念,采取积极有效的协调措施,稳定粮食等大宗商品价格,防止过度投机和炒作,共同维护世界粮食安全。
中国一贯高度重视农业特别是粮食问题,坚持立足国内,基本自给,适当利用进出口调剂余缺的政策。中国用占世界7%左右的耕地和6.5%左右的淡水资源,解决了世界20%左右人口的粮食问题,实现了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向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提前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中的减贫目标,这是中国为全球粮食安全以及世界和平与发展事业作出的巨大贡献。当前中国的粮食安全形势是好的,我们有信心、有能力长期主要立足国内生产保障粮食安全。
中国重视并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消除饥饿和减少贫困的努力,帮助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非洲国家发展农业和粮食生产。中国一直积极支持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工作,向粮农组织捐款3000万美元设立信托基金,并在粮农组织“粮食安全特别计划”框架下向8个非洲国家派遣了700多名农业专家。2006年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以来,中方已在论坛框架下建成14所援非农业示范中心,并向非洲派遣了272名农业专家和技术人员。中国近期向遭遇严重旱灾和饥荒的非洲之角地区提供了4.432亿元人民币的粮食援助,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对外提供的最大一笔粮食援助。中国愿与国际社会一道,携手努力,共同维护世界粮食安全,推动建立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四)能源安全
能源安全同世界经济稳定发展和各国人民福祉息息相关。在世界经济逐步复苏背景下,维护能源安全对推动世界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社会应树立互利合作、多元发展、协同保障的新能源安全观,共同稳定能源等大宗商品价格、防止过度投机和炒作,保障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能源需求,维护能源市场正常秩序。同时,各国应改善能源结构,加强先进能源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大力发展清洁和可再生能源,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中国高度重视能源和能源安全问题,始终坚持“节约优先、立足国内、多元发展、保护环境”的原则,加强国际互利合作,大力改善和调整能源结构,努力构筑稳定、经济、清洁、安全的能源供应体系,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前夕,中国宣布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15%,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标。中国愿与世界各国一道共同努力,建立能源合作长效机制,为保障全球能源安全、应对气候变化做出应有贡献。
(五)气候变化
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面临的严峻挑战,关系到人类生存和各国利益,也关系到世界的公平和正义,国际社会应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基础上加强合作,共同应对。中国始终以积极、建设性态度参与气候变化谈判和国际合作,主张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坚持公平原则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持减缓和适应并重,坚持依靠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坚持全民参与和广泛国际合作。
2010年坎昆会议达成了相对平衡的“坎昆协议”,中国予以积极评价。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2011年德班会议成功的关键是谈判确定《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必须继续坚持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作为谈判主渠道,坚持联合国进程的民主、公开、透明和广泛参与。各方应增强政治互信,创造有利于合作的谈判气氛,推动谈判取得实质性进展,按照“巴厘路线图”授权达成全面、平衡的积极成果。中国也希望发达国家展现足够诚意,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推动谈判进程朝着积极方向发展。
中国本着对本国人民和人类长远发展负责的精神,为应对气候变化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措施,成效显著。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十二五”规划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列入约束性指标,并提出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这是中国政府对未来发展模式的选择,同时也是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做出的重要贡献。我们愿继续本着积极、建设性姿态参与国际谈判,与各方一道,共同推动德班会议在“巴厘路线图”授权基础上取得积极成果。
(六)南南合作
南南合作是发展中国家间取长补短、实现共同发展的重要渠道,是发展中国家相互帮助,携手应对各种发展挑战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南南合作取得积极进展,南方国家之间贸易、投资活跃。发展中国家间还建立了一些新机制和倡议,为南南合作注入新活力。
中国认为,南南合作是发展中国家互利合作的一种形式,具有互惠性、自发性和无条件性,不是援助;南南合作不同于南北合作,只能是南北合作的补充,而非替代。发展中国家应在重大国际问题上积极开展磋商与协调,采取一致行动,共同维护正当权益;应根据形势发展和自身需要,本着平等互利原则,不断拓展合作渠道、丰富合作内涵、创新合作模式;还应加强协调,有效利用多边机制,共同致力于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广大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发展环境不容乐观。在此形势下,广大发展中国家更要加强南南合作,共同应对危机,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增长,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七)发展筹资
发展融资不足问题一直是国际发展领域面临的主要挑战,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给低收入国家造成严重冲击的背景下,这一问题显得更加突出。
当务之急是建立并完善平等、互利、共赢的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切实落实《蒙特雷共识》,确保如期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中国主张,重点从以下五方面做出努力:一是增加发展资源,加强发展机构。二是发达国家兑现官方发展援助占国民总收入0.7%的承诺,进一步对发展中国家减免债务和开放市场。三是努力减少金融危机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造成的损害,切实帮助其保持金融稳定和经济增长。四是抑制贸易保护主义,推动多哈回合谈判达成发展回合目标。五是为发展中国家创造良好外部发展环境,反对动辄对发展中国家采取经济、商业、金融封锁等措施。
(八)多哈回合谈判
维护并继续推动多哈回合谈判,将有利于巩固多边贸易体系的地位,抑制贸易保护主义,巩固世界经济复苏和可持续发展,符合各方共同利益。
中国始终致力于建立公正、合理、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一直以建设性姿态积极参与多哈回合谈判。我们呼吁各方拿出足够的政治意愿,切实推动谈判,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信誉。中方对各种有利于推动谈判的尝试持开放态度。我们主张,一是必须维护多哈回合十年的谈判成果;二是必须坚持发展目标,充分照顾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和关切;三是必须坚持一揽子协议。
(九)国际金融体系改革
国际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现行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弊端和不足。加强全球经济治理,塑造一个有利于世界经济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体制框架,符合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各方都希望对现有国际金融体系进行必要改革,目标是建立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国际金融体系。
中国主张:应完善国际金融治理体系,继续推进国际金融机构改革,加强国际金融机构的发展和减贫职能,提高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发言权和代表性;应完善全球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对具有重要金融中心的发达经济体及其宏观经济政策的监督,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大宗商品交易金融衍生品和评级机构的监管,制订全球统一的会计准则;应完善国际货币体系,健全储备货币发行调控机制,保持主要储备货币汇率相对稳定,探讨建立币值稳定、供应有序、总量可调的国际储备货币体系,增强发展中国家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
(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里约+20)
2012年将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为推进全球可持续发展合作提供了一个重要契机。中国支持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愿与各方共同努力,推动大会全面评估20年来可持续发展领域的进展和差距,重申已有政治承诺,并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协调落实各项承诺,切实推进全球可持续发展进程。
大会要取得上述成果,一是要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紧紧围绕可持续发展目标,统筹协调经济、社会、环境因素。二是应坚持1992年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大会各项原则,包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三是坚持发展模式多样化原则,尊重各国可持续发展自主权,确保足够的政策空间。四是坚持协商一致原则。大会重在面向行动,凝聚共识。要注意听取发展中国家意见,求同存异,扩大共识。
关于绿色经济。减少贫困应是发展中国家发展绿色经济的首要任务。国际社会要采取切实措施,坚决反对以发展绿色经济为由搞贸易保护主义,或将发展绿色经济变成对外援助的条件。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行动,改变不可持续的消费方式,同时积极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包括提供资金,转让技术,加强能力建设,扩大市场准入等。
关于可持续发展的机制框架。有关机制框架应有助于加强联合国发展支柱,有助于统筹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有助于解决发展中国家面临的资金和技术匮乏以及能力建设不足等问题。应充分发挥联合国核心领导作用,强化联合国政策指导和整体行动能力,协调指导国际社会各有关机构、多边机制和条约机制采取步调一致的行动,共同推动可持续发展。
五、军控、裁军与防扩散
中国一贯重视并支持国际军控、裁军与防扩散努力,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等各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中国坚决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认真、严格履行中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和相关承诺。为实现防扩散目标,各国应致力于营造互信、合作的国际和地区安全环境,消除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动因;坚持通过政治外交手段解决防扩散问题;切实维护和加强国际防扩散机制;平衡处理防扩散与和平利用科学技术的关系,摒弃双重标准。中国愿同有关各方加强交流合作,共同推动国际防扩散进程。
中国一贯主张并积极倡导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中国坚定奉行自卫防御的核战略,始终恪守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承诺。中国在核武器的规模和发展方面始终采取极为克制的态度,不在别国部署核武器,从不参加任何形式的核军备竞赛,将继续把自身核力量维持在国家安全需要的最低水平。
中国坚定支持《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并积极推动条约早日生效。中国支持裁谈会尽快达成全面平衡的工作计划,早日启动“禁产条约”谈判,并就防止外空军备竞赛、“无核安保”等议题开展实质性讨论。中国在今年担任裁谈会轮值主席期间,为推动各方缩小分歧、开展实质性工作做出了积极努力。
中国始终认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基石,欢迎条约2010年审议大会取得积极成果,希望各方共同努力,认真落实大会制定的最后文件。当前形势下,各方应继续维护和加强条约的普遍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使条约在防止核武器扩散,推动核裁军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中国重视核安全问题,反对核恐怖主义,支持加强相关国际合作,欢迎华盛顿核安全峰会在此方面取得的进展。中国愿与各方共同努力,推动2012年首尔核安全峰会取得积极成果。
中国认为,核能利用必须以安全为前提。中国支持国际社会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核能安全,积极开展相关国际合作,以促进核能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中国支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宗旨和目标,全面、严格履行两公约义务,支持不断加强两公约的普遍性。中国呼吁各方妥善处理化武销毁逾期问题,维护公约权威和信誉,同时敦促化武拥有国和遗弃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完成销毁。中国将本着积极和建设性态度参加《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第七次审议大会,并愿就全面加强公约有效性做出自己的贡献。
中国一贯主张和平利用外空,反对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认为国际社会应尽早谈判制定新的国际条约,从根本上消除外空安全威胁。中国重视外空“透明与建立信任措施”(TCBM)在维护外空安全方面的积极作用,主张坚持“兼收并蓄、相辅相成”的原则,推进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和外空TCBM进程。中国将以建设性姿态参与联合国外空TCBM政府专家组相关工作。
中国认为信息安全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只有加强国际合作,才能有效应对,联合国应在此进程中发挥核心作用。制定相关国际规则,有助于促进各国在信息空间采取负责任行为,并为加强国际合作提供良好基础。
中国重视军事透明问题,致力于增进与世界各国的军事互信。从2007年起,中国参加了联合国军费透明制度,并恢复参加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中国还以建设性态度积极参与了联合国军费透明政府专家组工作。
中国重视军控领域的人道主义问题,积极致力于增强 《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及所附议定书的普遍性和有效性,以建设性姿态参加公约政府专家组有关集束弹药问题的谈判。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扫雷援助活动,努力帮助有关国家摆脱雷患困扰。中国积极参加“武器贸易条约”相关进程,支持国际社会采取必要措施,合理规范武器贸易行为,防止和打击常规武器非法转让和贩运。中国支持打击轻小武器非法贸易的国际努力,认真落实联合国轻小武器《行动纲领》和《识别与追查非法小武器国际文书》。
六、人权问题
世界各国政府均有义务按照《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以及国际人权文书的有关内容,结合本国国情,促进和保护人权。国际社会应尊重各类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同等重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两类人权和发展权的实现。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在人权问题上采取不同的做法和模式,不应强求以同一模式来促进和保护人权。
中国积极倡导人权领域国际合作,主张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就人权问题开展建设性对话与交流,以增进了解,相互借鉴,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和搞双重标准。
中国始终积极、建设性地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各项工作。第65届联大已通过人权理事会重审决议。中国愿与各方共同努力,认真落实联大决议规定,推动人权理事会坚持《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更加公正、客观和非选择性的方式处理人权问题。
七、社会问题
(一)跨国犯罪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制贩毒品、贩卖人口、洗钱等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不断蔓延,并与恐怖主义活动勾联,严重危害各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给地区和平与稳定带来挑战。
加强国际合作,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是国际社会的共同需要和共识,也是各国义不容辞的共同责任。《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国际社会在打击跨国犯罪领域的重要成果,国际社会应根据公约宗旨和精神,在相互尊重基础上加强合作,尤其是在司法协助和引渡方面。
中国重视并积极参与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先后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等联合国机构及相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保持良好合作,并与有关国家积极开展了双边警务及司法合作。中方愿继续与国际社会加强合作,共同努力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
(二)艾滋病
艾滋病严重威胁人类健康,影响各国经济社会发展。防治艾滋病是国际社会刻不容缓的任务,也是落实千年发展目标的重要方面。
国际社会尤其是发达国家应为发展中国家加强艾滋病防治能力建设提供更大帮助。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全球防治艾滋病、结核和疟疾基金等国际机构应该加强相互协调,为帮助发展中国家防治艾滋病发挥更大作用。
中国政府采取一系列艾滋病防治措施,努力提高艾滋病人权利保障水平,增强全社会关心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的意识。中国积极参与艾滋病领域国际合作,愿同国际社会一道继续为减轻艾滋病危害作出贡献。
(三)公共卫生安全
公共卫生安全事关各国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国政府应通过不断加强公共卫生能力建设,为人民健康生活提供有力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中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公共卫生建设,正在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国愿同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加强信息、经验、技术交流共享,深化合作,为更好应对全球公共卫生挑战、促进人民身心健康而共同努力。
(四)反腐败
腐败问题已成为影响世界各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跨国现象,只有充分而全面的国际合作才能对腐败予以有效控制和惩治。《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一项全球性反腐败法律文书,体现了国际社会治理腐败的共同意愿和决心,对促进各国国内反腐败行动、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具有重要而积极意义。应充分重视和利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国际反腐败斗争中的主渠道作用,其他国际层面确立的反腐败机制或框架不应替代、弱化或变更公约确立的原则和机制。
中国高度重视反腐败合作,积极参与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整个谈判进程及公约有关机制的建立过程,为国际反腐败体系的建立和运转作出了重要贡献。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中国将全面认真履行公约义务,促进公约有关机制有效发挥作用,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基础上,加强与各国和国际组织的有效合作。
八、联合国财政问题
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精神,根据联大决议确定的支付能力原则,继续认真履行联合国财政义务,及时、足额、无条件地缴纳联合国会费和维和摊款,确保联合国具有坚实、稳定的财政基础。
联合国资源的利用应根据资源与方案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并充分考虑和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合理关切和要求。会员国应进一步加强协调与沟通,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在方案协调和财政预算方面对秘书处工作的指导。
九、法治问题
(一)国际和国内两级法治
实现国内和国际两级法治是各国普遍追求的目标。各国有权自主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法治模式。各国的法治模式可以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和共同发展。在加强国际法治方面,必须维护《联合国宪章》的权威,严格遵循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坚持国际法的统一适用,避免采取双重标准,并不断完善国际立法,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
(二)国际法院
中国支持加强国际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及促进国际法治方面的作用,欢迎法院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希望法院在维护国际秩序稳定、伸张正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各国自由选择和平解决争端方式的权利应得到尊重。
(三)国际刑事法院
中国支持建立一个独立、公正、有效和具有普遍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以作为对国家法律体系的补充,惩治最严重的国际罪行,促进世界和平和实现司法正义。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应秉承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维护全人类福祉的宗旨,与其他国际机制协调合作,避免干扰有关和平进程。中国会继续关注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希望法院在未来工作中以客观、公正的表现赢得国际社会的广泛信任和尊重。
(四)海洋与海洋法事务
推动建设和谐海洋,是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国际海洋秩序,中国主张:第一,兼顾海洋的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在促进海洋可持续利用为人类创造福祉的同时,加强对海洋的保护,实现人类与海洋之间的和谐。第二,公平分配海洋利益,分担保护责任,特别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关切,重视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第三,平衡沿海国权利和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应根据国际法划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在保障沿海国依国际法享有权利的同时,要保护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海底区域。第四,维护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的国际海洋法秩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在海洋领域解决新问题、处理新挑战的重要依据,是现代海洋秩序的法律基础。国际社会应确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得到维护。
中国希望各国在科学和法治基础上,通过平等对话、相互合作,和平解决海洋领域的各种问题、分歧或争端,促进海洋的和平、安全、开放、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实现国际社会成员的共同发展和互利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