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4日至18日,日内瓦
在全球化加速发展与恐怖主义威胁上升的背景下,病原体、毒素、生物两用物项与技术扩散风险日益凸显,给全球生物安全带来严峻挑战。与此同时,生物科技的快速进步,促使缔约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开展生物科技国际合作的需求日渐高涨。
生物防扩散与生物科技国际合作严重失衡,与有关国际规则长期缺位相关。在公约框架下,尚未建立各国普遍遵循且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统一规则。有关规则制定与制度安排的讨论陷于停滞,多年来无实质性进展。
生物防扩散与生物科技国际合作严重失衡,与公约有关执行机制缺失有关。缺少切实可行、公正有效的履约机制和监督平台,影响公约防扩散与促进国际合作目标实现。
生物防扩散与生物科技国际合作严重失衡,与各国防扩散措施难以有效协调有关。各国防扩散工作重心、资源配置重点不一。部分国家采取歧视性做法,限制正当的生物技术与物项转让。发展中国家加大生物防扩散投入,却未能享受生物科技国际合作红利,对防扩散积极性下降。
2015年缔约国会报告“重申呼吁各缔约国采取包括出口控制在内的适当措施履行公约第三条,在确保转让用途不违反公约情况下,批准向任何接收方直接或间接转入”。
2014年缔约国会报告表示“考虑到各国需要与国情,依据各国法律法规,各缔约国认识到出口控制的重要性”,“为解决生物科技国际合作中的挑战与障碍,各缔约国注意到避免对符号公约第十条的生物技术与物项转让限制的意义”。
应以公约第八次审议大会为契机,启动公约规则制定与制度建设,协调各国生物防扩散努力,循序渐进推动建立普遍遵循、公正有效的公约框架下防扩散出口控制机制,提升全球生物防扩散水平,促进生物科技国际合作。
为此,我们应:
1、 将“建立公约框架下防扩散出口控制机制”问题纳入公约八审会相关议题下讨论。
2、在日内瓦举行非正式磋商,为在公约进程中就有关问题讨论提供基础。
3、推动公约八审会授权建立开放式工作组,讨论机制建立、执行与协调。
4、充分利用有关国际机制与组织资源,与联合国安理会1540委员会、“澳大利亚集团”等开展交流与合作。
5、适时举行专题研讨会,就有关技术问题交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