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交部 > 政府信息公开 > 主动公开内容类别 > 两会建议提案复文 > 全国人大建议复文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716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2017-02-10 09:14

李碧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重视我国公共外交力量培育的建议收悉。

  首先,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外交工作和外交部的关心与支持!我部历来高度重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办复工作。现就您建议的有关内容答复如下:

  一、公共外交是外交的一种形式,它涉及中央和地方,政府和企业,官方与民间,国内与国际等各个方面,在我国是一项系统工程。2009年7月,胡锦涛主席在第十一次驻外使节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精辟论述了公共外交在我国外交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扎实推进公共外交”,为公共外交工作指明了方向。杨洁篪国务委员在《求是》杂志撰文,指出公共外交作为对总体外交的继承和发展,通常由一国政府主导、借助各种传播和交流手段,向国外公众介绍本国国情和政策理念,向国内公众介绍本国外交方针政策及相关举措,旨在获取国内外公众的理解、认同和支持,争取民心民意,树立国家和政府的良好形象,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维护和促进国家根本利益。我们着重向您介绍外交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公共外交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2009年,外交部正式成立公共外交办公室。2009年下半年,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外交部率先在部内成立了“外交部公共外交咨询委员会”,邀请部分有影响力的非现职大使、专家学者出任委员,为我部公共外交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咨询。

  (二)2012年底,外交部推动成立了全国一级社会团体“中国公共外交协会”。协会旨在动员、协调、组织社会资源和民间力量开展公共外交活动,服务国家总体外交。协会成立三年多来,在配合国家总体外交、积极开展公共外交实践、探索加强公共外交能力培训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二、关于将公共外交方面的布局纳入到“十三五”总体规划中来,支持壮大民间组织和民间机构的力量。

  我们支持民间组织参加联合国系统非政府组织活动、同大型多边会议相平行的非政府组织活动、有影响的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搭建民间交流合作平台。鼓励有能力的民间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交流和民间援助工作,构建非政府组织交流合作网络,加强民间沟通、民间友好往来、民生领域合作,夯实对华友好的社会和民意基础。

  三、关于对相关人员进行公共外交培训

  近年来,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外交部开展公共外交知识教育培训,开设公共外交、外交政策、国际形势等课程,设置公共外交知识培训版块,帮助受训人员掌握公共外交基本知识,提高对外交流的视野和能力。依托相关高校、专业组织、智库和人才培训基地,拓宽国际视野,提高公共外交能力。在具备条件的高校开设专业课程,加强相关学科建设,培养多层次人才队伍。

  四、关于支持民间组织更多走出去交流

  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参与公共外交还不够充分。我们一要持续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专门强调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大法制建设力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15年以来,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自主性大大增强。二要加大社会组织“走出去”的协调指导。党中央和国务院要求,中联部、外交部、民政部、商务部、财政部和其他部门要常态性地交流研究社会组织“走出去”的重要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建立政策指导和服务平台。三要提供政策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对各部门加强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外交的支持引导,作出了加强政策指导、能力培育、人才培养、资金支持、规范管理等一系列工作部署。民政部将积极推动外交部共同制定社会组织“走出去”相关工作规范,为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外交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为此,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策法律法规指导,加强驻外外交代表机构对社会组织在境外活动的政策指导和联系服务。要完善适应社会组织特点的专项外事管理规定,加强业务主管单位、外事管理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沟通协调,为社会组织更多“走出去”交流提供便利,培育社会组织参与公共外交的能力。

  专此函复。希望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国公共外交事业的发展。

外交部(印)

2016年6月30日

返回顶部
信息提示

您即将离开外交部门户网站,跳转到其他网站,
是否继续访问?

继续访问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