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地位和作用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下称公约)是国际社会多年艰苦努力的成果,是实现人类和平历程的重要里程碑,也是现有军控与裁军法律体系和以联合国为中心的集体安全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约是第一个全面禁止、彻底销毁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具有严格核查机制的国际军控条约,它的生效和实施为维护和促进国际和平、安全与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国际社会面临的安全挑战日益多元化,全球安全的不可预测性上升,恐怖主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跨国犯罪等非传统安全威胁与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各国在安全上的相互依存不断加深,需要树立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在这种形势下,维护裁军、军控和不扩散体制尤其重要。更应充分认识公约对世界和平与安全的重要作用和深远意义。缔约国应继续维护公约的权威性,加强和完善其有效性,重视和严格履行自身义务,为早日实现公约的崇高目标,彻底消除化武威胁,防止化武扩散而不懈努力。
二、国家履约措施
批约是缔约国做出的政治承诺,这一承诺需通过制定并执行国家履约措施才能得以实现。
全面落实国家履约措施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一)建立和完善国家履约机构,制定国家履约措施。(二)根据公约第七条规定,进行国内立法,建立严格的法律体系,确保有效履约。(三)培养专业的履约队伍并重视资源投入,在人力和物力上予以保障。(四)加强工业界、尤其是设施对公约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其履约意识,以利配合国家履约措施的执行。
公约实施六年来的实践证明,许多缔约国由于在上述领域取得进展,大大提高了履约能力。希望技秘处就缔约国履约机构设立和履约措施的具体执行情况向第八次缔约国大会提交报告,以利各缔约国相互借鉴,共同加强履约工作。
国家履约措施的全面有效实施还有赖于缔约国之间以及缔约国与技秘处的配合与协作。应鼓励缔约国向未采取履约措施的国家提供法律和技术协助。技秘处与缔约国也应进行合作,支持和帮助其他国家增强履约能力,继续开展诸如地区国家履约机构会议、履约问题研讨会等形式的活动,以推动这些国家尽快采取措施,尽早建立有效的履约机制。
三、化武销毁问题
销毁化学武器是公约的核心任务之一,也是各化武拥有国应尽的基本义务。能否在公约规定的期限内销毁所有化武是禁化武组织面临的重大挑战。彻底销毁化武对实现公约的宗旨与目标、从根本上防止化学武器扩散、防止化学恐怖活动、保护生态环境都至关重要。
中国政府认为,第一,化武拥有国应严格恪守公约关于化武销毁的义务,并为尽早销毁化武做出切实的努力,加大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第二,化武及化武生产设施的销毁应严格按公约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三,应提高化武销毁的透明度,销毁进展情况应及时向执理会及缔约国通报。第四,化武生产设施转为民用只能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才能提出申请,而经济或商业方面的考虑不应成为申请转用的合理条件。第五,执理会应在监督化武销毁相关活动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以确保各项销毁工作符合公约要求。第六,应对尚待销毁的化学武器进行严格管理,警惕并防止其落入恐怖分子之手。
四、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问题
在公约规定的时限内全面、彻底销毁遗弃化学武器是遗弃国根据公约承担的基本义务。顺利实施并按时完成遗弃化学武器的销毁与现实化学武器的销毁均直接关系到彻底消除化武威胁这一公约根本目标能否得以实现。
以日本遗弃在中国领土上的大量化学武器为例,由于埋藏时间长,弹体发生锈蚀并导致毒剂泄漏,再加上缺乏及时、有效和安全的控制措施,遗弃化学武器对环境和人员构成的实际安全威胁比现实化学武器更为严重,尽快处理和销毁更具紧迫性。事实上,日本遗弃化学武器已经并正在造成中国环境的污染和居民的人身伤害。
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日本遗弃化学武器问题,积极致力于早日消除这一对中国环境和居民的巨大危害。公约生效近六年来,中国政府一直积极、认真地履行自身的公约义务,协助并推动日本政府尽快启动实质销毁进程,在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的现场挖掘、初步的安全包装及存放、确定销毁技术及研究和制定相关的环保标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中国政府对日本作为遗弃国做的努力表示赞赏,希望实质性销毁工作早日开始。就消除日本遗弃化学武器威胁的迫切性和公约的时限要求而言,仍有大量实质工作摆在面前。中国政府希望日本政府加大力度,加大投入,加倍努力,早日完成销毁准备工作,尽快实施销毁。中方将继续为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根据公约,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技秘处应对遗弃化学武器的处理及销毁活动进行监督和核查,确保公约有关条款得以严格履行。中国政府重视并欢迎技秘处在处理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将继续定期向技秘处通报中日双边的有关活动安排,并继续积极配合和协助技秘处的现场视察等活动,并对新发现的遗弃化武做出后续宣布。
中国政府希望,各缔约国继续对遗弃化学武器问题予以关注和重视,共同努力,履行缔约国共同的义务,早日铲除遗弃化武这一公害。
五、宣布与核查问题
中国政府认为,提交宣布是缔约国的基本义务,也是例行核查的基础,是履约的具体体现。各国应准确、按时提交各类宣布并对其及时更新。禁化武组织和缔约国可利用多种方式向有关缔约国提供帮助,包括对负责宣布工作的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以解决实际困难。为提高履约宣布工作的效率,如有必要,鼓励有条件的缔约国建立宣布数据库系统和电子数据传输网络。对于宣布数据不符等问题,有关缔约国应及时磋商并做出必要的更正或说明。
公约所具有的独特、有效的核查和监控机制,在促进化武销毁、监督缔约国有关化学设施、防止设施和化学品的非法转用等方面起着非常积极的作用。六年来,在技秘处和缔约国共同努力下,禁化武组织已对化武及工业设施进行了1200多次视察,取得了良好效果,没有发现违约情况,增进了缔约国间的信任,展示了缔约国的履约诚意。实践表明,核查机制是可行和有效的。各国应继续重视和支持该机制的实施。
禁化武组织核查重点应是现实化武、老化武、遗弃化武、化武相关设施及其相关活动,因为正是它们对公约构成最大的风险。对于附表一、二、三设施、特定有机化学品设施等的核查,应按照公约的有关规定和风险度,从高到低并遵循地域公平分配的原则进行,合理分配视察资源。还应考虑风险度在特定条件下的变化。例如,仅拥有少量可核查设施的国家,其单一设施的风险比率可能会大于拥有众多可核查设施国家中单一设施的风险比率。在核查选择方式和方法上应充分兼顾这一点。
技秘处应充分尊重执理会在监督核查方面的职能,在制定或更改视察选择方法时要广泛听取缔约国的意见,并需获得执理会批准。应定期向执理会报告核查机制实施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充实《核查实施报告》的格式和内容,使之更全面和具体。为使核查更充分有效,执理会应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尽快解决与核查相关的未决问题。
六、质疑视察问题
质疑视察是公约核查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使用得当就能发挥其独特作用,威慑并遏制可能的违约活动。
从维护公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出发,应防止滥用质疑视察的权利。滥用者应承担由滥用引起的政治、法律和经济方面的责任。缔约国大会、执理会应当审议并尽快解决有关质疑视察的未决问题。
公约第九条是缔约国间通过协商、合作和事实调查解决有关遵约关切的有效手段。缔约国之间应在公约框架内,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和保密情况下,尽可能就履约有关问题展开有益的协商和对话,以增信释疑、促进相互理解与合作,共同实现公约的有效执行。这一规定作为公约核查机制的补充手段,在公约实施过程中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既有利于澄清事实,解决遵约关切,又可避免因发动质疑视察而导致政治对抗。
七、国际合作
国际合作是公约的支柱之一,也是各国履约的基本义务。国际合作的目的应是增进各缔约国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交流,推动化学技术在工业、农业、研究、医疗药物及其他领域的自由贸易和发展应用,进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有效实施国际合作可使发达缔约国和发展中缔约国都受益,也必将增强公约的普遍性,更利于进一步扩大禁化武组织影响,为早日实现公约的宗旨和目标发挥积极作用。
过去几年中,在技秘处的努力和缔约国的支持下,禁化武组织开展了一些国际合作活动,这是值得肯定的。但实质性工作尚未开展。我们注意到技秘处最近开展了诸如公约相关研究项目支助和实验室援助等活动,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应在此基础上逐渐走向深入。
中国政府认为,首先,实施公约中国际合作的条款是各国应尽的义务,应推动该条款的全面和有效实施。有能力的国家应加大资金的投入,有需要的国家应向禁化武组织提出合作项目。其次,需不断完善禁化武组织国际合作的机制,并在人力和预算方面予以充分保证。第三,禁化武组织应在各缔约国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各国间的履约交流、技术合作和化学品贸易。第四,技秘处应定期就国际合作执行情况向执理会及缔约国大会报告、提出建议,并同缔约国一道推动会议就如何进一步开展国际合作问题做出相应决定。第五,要求各国就履行国际合作条款所做工作向执理会报告。
中国政府认为,公约审议大会应就如何有效开展国际合作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八、加强公约普遍性
普遍性是公约的生命力所在,是全面实现公约目标的基础。六年来,公约普遍性有较大提高,由生效时的87国增加到151国,公约在国际裁军与军控领域的影响力与日俱增。如何让更多的国家入约,仍是禁化武组织及各缔约国面临的挑战,也是各方努力的重要目标之一。
中国政府认为,首先,各缔约国认真严格履约为维护国际安全做出贡献,必将提升公约及禁化武组织的国际地位和声誉,从而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国家入约;其次,切实地开展国际合作,使其发挥积极作用,必将吸引更多的国家入约;第三,技秘处及各缔约国应采取具体措施,向未加入公约的国家宣传公约宗旨与目标并提供有关法律、经济或技术援助,为其加入公约创造条件。
中国愿与技秘处及各缔约国一道,为加强公约的普遍性而继续努力。
九、防扩散问题和反恐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防扩散及反恐问题,认为有效履行公约是防止化学武器扩散和防范化学恐怖主义的根本途径之一。
中国政府认为,在公约框架下,各国反对恐怖主义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全面严格履行公约各项义务。尽快销毁化武是防止化学武器扩散和防范化学恐怖主义的首要任务。搞好对化武销毁及工业相关的例行核查是防止有关有毒化学品落入恐怖分子之手的有力措施。应加强国内履约立法,严惩利用有毒化学品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缔约国应通过履约增进信任、扩大共识、加强合作,有效地搞好防扩散。应鼓励缔约国间开展化工领域为和平目的的国际合作和自由贸易,促进各国的可持续性发展,从根本上铲除恐怖主义滋生的土壤。
鉴于公约缔约国涵盖了化武拥有国和主要化工大国,中国认为缔约国和禁化武组织技秘处可进一步探讨公约及禁化武组织如何在反恐方面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