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下称公约)是冷战结束后达成的第一个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条约,在国际军控与裁军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政府于1993年1月13日签署公约,于1997年4月25日递交批约书,庄严承诺中国将忠实履行公约的各项义务。公约自1997年4月29日生效以来,中国政府为实践自己的政治承诺,做出了切实的努力,克服种种困难,认真履行了自身义务。现就近六年来公约在中国的实施情况向公约第一次审议大会报告如下:
一、国家执行机构情况及有关立法
履行公约,建立组织机构是关键。公约涉及面宽,技术性强,做好履约工作的前提是建立完善高效的组织,并保证一定人员和资金投入。中国政府于1997年3月成立了由国务院副总理领导的“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国的履约事务,还建立了省级履约机构,形成了覆盖全国、管理有效的履约体系,确保了公约的全面、有效实施。
搞好履约工作,人员素质是根本。由于地域原因,各地从事履约工作相关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为此,中国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对各地履约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特别是进行提交宣布、接待核查等方面的技术培训,使全国履约相关人员包括各级政府官员和企业人士都能够较好地了解公约内容,提高履约意识和技能,从而努力保证履约工作效率和质量。
履约工作切实施行,立法是保障。中国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1996年)、《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1998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等,确立了中国履行公约的法律保障体系,并形成了一整套对附表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及进出口等的有效管理体系。中国政府还颁布实施了《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含出口管制清单,2002年),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有关化学品及双用途化学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管制。
为了预防包括利用有毒化学品实施恐怖主义的行为,中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2月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将非法制造、运输、储存或投放毒害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定为犯罪,并予严惩。
履约实施证明,我上述措施积极有效,从一开始就为有效全面履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提交宣布与接受核查
根据公约要求,中国按时、按质向禁化武组织提交了初始宣布及随后的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及特定有机化学品等类设施的年度宣布和预计宣布资料。中国的工业宣布量约占各国宣布设施总量的三分之一。中方还及时通知技秘处有关公约附表一化学品的转让情况。
为配合技秘处澄清附表化学品宣布数据不一致的问题,中方与一些缔约国进行了有益的双边磋商。中国还根据公约第九条的规定,与有关缔约国就履约宣布问题进行了对话和磋商。事实证明,对话、磋商与合作有助于解决各国在履约进程中的各种关切,有利于增进缔约国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截止2003年3月,中国已顺利接待了62次禁化武组织的现场视察,包括公约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特定有机化学品、日本遗弃在华化武点及原化武生产设施等。这些视察结果均确认与中方宣布一致。
中国的履约工作也遇到不少困难与挑战。中国是一个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发展中国家,政府机构改革,企业兼并重组时有发生。加之,中国化学工业企业数量大、规模小、管理相对落后,这为履约工作的开展增加了难度。中国政府和国家及地方各级履约机构高度重视,不断采取与时俱进的措施,克服了不少实际困难。如针对国内数据采集、汇总和宣布的工作量很大,中国国家履约机构对数据的采集和统计实行了行政区域管理、逐级上报汇总的制度,要求各级履约机构对企业宣布的数据层层审查、把关;同时,为提高数据宣布效率,中国还开发了符合中国国情的宣布采集数据库系统和电子数据传输网络。这些措施确保了中国按时保质地提交各类宣布。在过去六年中,中国国家履约机构成功接待并积极配合了禁化武组织开展的每一次现场视察。
三、日本遗弃在华化武问题
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多次使用化学武器。战败前夕,将大量化学武器遗弃在中国领土上。这些被日本遗弃的化学武器迄今仍严重威胁着中国人民的生命安全和生态环境。
为尽早妥善处理日本遗弃在华化武问题,中国政府做出了不懈努力。中国和日本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双方还于1999年7月达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关于在中国境内销毁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下称《备忘录》)。日本政府在《备忘录》中表示承担遗弃国的责任和义务,承诺按公约规定销毁所有遗弃在华化武。为协助日方工作,中方专门成立了处理日本遗弃在华化武问题办公室。
1997年5月,中国根据公约规定向禁化武组织就日本遗弃在华化武做出初始宣布,并对陆续发现的日本遗弃化武做出后续宣布。目前,在中国境内十几个省市30余处发现了日本遗弃化武,东北地区最多。迄今,禁化武组织对日本遗弃在华化武点进行了16次现场视察,均确认日本为遗弃国,与中方宣布一致。
为展示中方的充分合作和积极协助并根据《备忘录》,中方在确保人员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前提下同意日方在中国领土上销毁日本遗弃在华化武。近年来,在中国政府的推动和协助下,日本作为遗弃国为处理日本遗弃在华化武做出了一些努力,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中日双方还开展了30余次双边调查活动,并就销毁技术、环保标准及销毁设施选址等问题进行了近 20轮专家磋商,近期可望完成确定主体销毁技术等重要工作。
尽管如此,日本遗弃在华化武的实质销毁工作尚未启动。就公约规定的销毁时限而言,尚有大量工作,需加倍努力。中国要求日本加大工作力度,早日启动实质销毁工作,在公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销毁。
四、港澳台履约
中央政府曾专门派员赴香港特别行政区介绍公约和禁化武组织情况,并与香港特区政府就香港履约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多次交流。目前,香港正在就履约进行立法审议和准备工作,不久将告完成并开始履约。中央政府也曾派员赴澳门特别行政区介绍公约和禁化武组织情况,澳门履约准备工作也在积极的进行之中。
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必须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履行公约义务。中国政府一直本着积极、务实和灵活的原则并采取措施努力推动上述问题的妥善解决。中国将继续为此做出努力。
五、禁化武组织指定实验室
由于化学品的取样和分析是核查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禁化武组织拥有并保持高水平的实验室至关重要。
为支持公约早日顺利实施并支持公约核查机制的有效运行,中国政府投入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不断提高相关实验室的分析能力。在禁化武组织筹委会期间,中国政府多次派防化研究院分析化学实验室(下称防化实验室)参加国际间分析化学比对测试,并就公约实施中的核查方法和技术标准等提出了建议。公约生效后,该实验室多次参加禁化武组织水平测试或为测试配样。该实验室由于其良好表现于1998年12月成为首批禁化武组织七个指定实验室之一。经技秘处的安排,作为公约框架内国际合作的一个方面该实验室还于2000年接待了外国专家的技术访问。
此外,该实验室还被联合国监核会指定为分析化学样品的实验室之一。
六、国际合作与防化援助
中国高度重视国际合作、防化援助和化学武器防护问题,致力于促进公约关于国际合作与防化援助条款的实施,致力于促进各缔约国在化学领域的经济、技术发展及和平目的的化工贸易与国际合作,主张国际合作及援助活动应得到必要的财政支持。
1997年和1998年,中国政府与禁化武组织联合在山东青岛农药厂开展了两期国际视察员现场模拟视察培训班,培训了约70名视察员。1998年9月和2000年9月,中国与禁化武组织在北京联合举办了两次地区履约研讨会。来自近30个国家的百余人与会。会议就宣布、接待视察及化学品贸易管理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对促进公约的全面有效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
根据公约第十条规定,中国于1999年向禁化武组织防化援助项目提供了一批防护设备。2002年9月,中国向禁化武组织提交了国家防护方案。此外,中国还积极参加禁化武组织有关活动,派人参加禁化武组织防护专家网络会议及指称使用化武调查演习等活动,为防化援助条款的实施做出贡献。
七、公约普遍性及与禁化武组织合作
中国重视公约的普遍性问题,并为推动和鼓励非缔约国尽早加入公约做出了努力。
中方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了禁化武组织的各项工作。中国政府于1998年在海牙设立了专门的常驻代表团负责与禁化武组织及各缔约国的履约联系。中国连选连任执理会成员出席了历届缔约国大会积极参加有关会议的讨论。中国派专家参加科学咨询委员会、行政财务委员会、保密委员会、中央分析数据库、防护专家网络、宣布协助小组等专家会议,并积极发挥作用。
禁化武组织前任总干事、副总干事及现任总干事受中国政府邀请分别于1998年、2000年和2002年对中国成功地进行了工作访问,全面了解了中国的有关设施和整体履约情况。这些访问增进了双方了解,促进了双方的合作,同时,也展示了中方支持技秘处工作,共同为公约的全面履行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