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革命日新月异,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深刻改变着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对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全球治理体系、人类文明进程影响深远。与此同时,全球数字治理赤字日益凸显,数字领域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更为突出,个别国家将科技和经贸问题政治化、工具化、武器化,人为割裂全球互联网,危害全球数字发展与合作。
面对数字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各方应坚持多边主义,坚守公平正义,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化对话合作,完善全球数字治理体系,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中方支持联合国在全球数字治理和规则制定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愿与各方一道,就数字发展及全球数字治理的突出问题寻求解决思路,凝聚国际共识。为此,中方愿提出以下基本原则和具体建议: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团结合作。正如联合国秘书长所警告的,网络和数字领域正出现两个市场、两套标准、两条供应链。以意识形态划线,搞集团政治和阵营对抗,只会阻碍全球发展和人类进步。各国应坚持团结而非分裂、合作而非对抗、包容而非排他,在相互尊重和广泛共识基础上,讨论制定全球可互操作性的数字规则,防止数字治理规则分裂和碎片化。
二是聚焦促进发展。经济数字化为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供重要发展机遇。各国应拓展数字合作,促进数字贸易,弥合数字鸿沟,构建普惠平衡、协调包容、合作共赢、共享繁荣的全球数字经济格局;应尊重网络主权,尊重各国根据自身国情自主选择数字发展道路;应平衡发展与安全,为数字发展营造开放、包容、公平、公正、非歧视的环境,反对泛化滥用安全问题遏制打压他国正当经济和科技发展。
三是促进公平正义。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获取和发展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是不可剥夺的合法权利,对于弥合数字鸿沟、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至关重要。应推动国际合作与援助,反对技术垄断和单边强制措施,维护全球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的供应链开放、安全、稳定,提升全球数字发展的公平性、有效性、普惠性;各国应努力解决数字经济给社会弱势群体带来的挑战,确保各阶层、各群体从数字发展机遇中均衡获益,共享数字发展红利。
四是推动有效治理。面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平台监管、个人隐私、仇恨言论等各方共同关切,应以联合国为主导,在所有成员国普遍参与的基础上协商制定国际规则,推动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实现互联网基础资源公平分配、共同管理。国际组织、信息技术企业、技术社群、民间机构等各主体可积极发挥与自身角色相匹配的作用。
二、具体建议
(一)确保所有人接入互联网
各国应进一步推动实现公平合理普遍的互联网接入、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化、互联网语言的多样性,加强数字互联互通,确保人人共享互联网和数字技术发展成果;各国有权平等参与国际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和分配,反对利用互联网基础资源和技术优势,损害他国接入互联网的合法权益,危害全球互联网安全、稳定、联通。
应加强各国数字能力建设,保障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互联网基础资源和技术的权利,支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包括资金、技术转让、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人员培训等能力建设援助,助其可负担地接入互联网;鼓励各国政府、企业、民间机构通过投资、教育、培训、技术创新应用等,帮助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贫困人口等群体接入和使用互联网,提高数字包容性;加强知识分享和发展政策交流,鼓励青年、妇女等民间交流,为落实2030年议程汇聚众力。
(二)避免互联网碎片化
应致力于维护一个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的网络空间,反对互联网分裂和碎片化。应以联合国为主导,在成员国普遍参与的基础上,讨论制定一套全球可互操作性的网络空间规则和标准,推动构建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
各国应秉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原则,推动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强互联网技术和平利用、合作共享;不得泛化国家安全概念,滥用管制工具,任意阻断全球信息通信产品供应链,特别是在商业基础上长期合作形成的供应;支持企业基于商业考虑作出独立选择使用信息通信技术和产品;应坚持合作和普惠原则,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在数字贸易领域面临的独特机遇与挑战,推动制定开放、包容的高水平数字贸易规则,加强各国政策协调,促进世界范围内公平自由的贸易和投资,反对贸易壁垒和贸易保护主义,推动形成世界数字大市场。
(三)保护数据
应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客观看待数据安全问题,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反对利用信息技术破坏他国关键基础设施或窃取重要数据,以及利用其从事危害他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各国应尊重他国主权、司法管辖权和对数据的安全管理权,未经他国法律允许不得直接向企业或个人调取位于他国的数据;各国如因打击犯罪等执法需要跨境调取数据,应通过司法协助渠道或其他相关多双边协议解决。国家间缔结跨境调取数据双边协议,不得侵犯第三国司法主权和数据安全。
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供应企业不得在产品和服务中设置后门,非法获取用户数据、控制或操纵用户系统和设备;产品供应方应承诺及时向合作伙伴及用户告知产品的安全缺陷或漏洞,并提出补救措施。
(四)保护线上人权
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应通过数字创新和数字发展,弥合数字鸿沟,推动数字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世界人民;反对滥用单边强制措施,损害他国发展数字经济和改善民生的能力,造成对人权的持续系统性侵犯;反对人权问题政治化,反对以保障线上人权为名干涉别国内政、挑战别国司法主权。
各国应致力于向本国不同人群,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持续、稳定、普惠、开放的数字产品和服务,缩小一国内部不同群体和地域之间的数字能力差距;应加强对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贫困人口等群体数字技能培训,提升全民数字素养和技能,特别是根据老年人需求特点,提供更多智能化适老产品和服务,不断改善老年人服务体验。通过上述,维护和促进有关人群的发展权。
各国应尊重公民在网络空间的权利和基本自由。同时,各国有权对境内网络信息传播实施保护、管理与指导,防范、制止侵害公民合法权利、损害公共秩序、煽动暴力、歧视、排外和相关不容忍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的不法行为,保障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贫困人口等群体合法权益。
各国应承诺采取措施防范、制止利用网络侵害个人信息和隐私的行为,反对滥用信息技术从事针对他国的大规模监控、非法采集他国公民个人信息;应共同打击非法窃取、曝光、贩卖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商业数据等行为;应提高企业数据安全保护意识,加强行业自律,保护网络空间个人信息和隐私。
(五)制定针对歧视和误导性内容的问责标准
各国应采取适当举措,包括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加强对互联网企业指导监督等,防止个人和组织利用互联网发布危害国家安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种族仇恨、种族歧视言论,编造、故意传播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以及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鼓励互联网企业建立健全公众投诉、举报和用户权益保护制度,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并依法承担对用户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六)加强人工智能治理
各国应在普遍参与的基础上,通过对话与合作,推动形成具有广泛共识的国际人工智能治理框架和标准规范,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更好赋能全球可持续发展。各国应坚持“以人为本”和“智能向善”理念,反对利用人工智能危害他国主权和领土安全的行为,反对以意识形态划线、构建排他性集团、恶意阻挠他国技术发展的行为,确保各国充分享有技术发展与和平利用权利,共享人工智能技术惠益。
各国应坚持伦理先行,建立并完善人工智能伦理准则、规范及问责机制,明确人工智能相关主体的职责和权力边界,充分尊重并保障各群体合法权益。各国应立足自身人工智能发展阶段及社会文化特点,逐步建立符合自身国情的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制度,加强人工智能安全评估和管控能力,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采取敏捷治理,分类分级管理,不断提升风险管控和处置能力。
各国应要求研发主体加强对人工智能研发活动的自我约束,避免使用可能产生严重消极后果的不成熟技术,确保人工智能始终处于人类控制之下。各国应要求研发主体努力确保人工智能研发过程的算法安全可控,不断提升透明性、可解释性、可靠性,逐步实现可审核、可监督、可追溯、可预测、可信赖;努力提升人工智能研发过程的数据质量,提升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一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等。各国应要求研发主体充分考虑差异化诉求,避免可能存在的数据采集与算法偏见,努力实现人工智能系统的普惠性、公平性和非歧视性。
各国应禁止使用违背法律法规、伦理道德和标准规范的人工智能技术及相关应用,强化对已使用的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的质量监测和使用评估,研究制定应急机制和损失补偿措施。各国应加强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使用前的论证和评估,推动人工智能培训机制化,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与技能。各国应保障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使用中的个人隐私与数据安全,严格遵循国际或区域性规范处理个人信息,反对非法收集利用个人信息。
(七)数字公共产品
国家主权原则应适用于网络和数字空间。各国对本国境内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资源和数据及信息通信活动拥有管辖权,有权制定本国互联网公共政策和法律法规,保障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等主体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提高数字产品的开放性,对于释放数字技术潜力、推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特别是对中低收入国家而言,具有积极意义。各国可在尊重各国主权、数据安全、公民合法权益以及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就开放数字产品的标准、范畴、管理方式、使用规范等进行讨论,逐步凝聚共识。各国应提升公共服务数字化水平,加强在线教育等领域国际合作,加强可持续发展目标监测评估数据合作与共享,更有效推动2030年议程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