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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151号建议的答复

2016-03-17 14:01

张晓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入《联合国陆路交通国际条约》的建议,经商公安部、交通部,现答复如下:

  加入《联合国陆路交通国际条约》有利于增进我国国际交流,便利跨境运输和公民往来。但由于该公约规定的驾驶证准驾车型分类、机动车类型、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通行规则、标志标线等与我国现行规定和标准差异较大,如我国加入该公约,需要大幅修订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更换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因此,现阶段仍需进一步研究论证加入该公约的可行性和工作进度。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日益频繁,公民出境旅游、学习和工作的人数不断增多,在境外驾驶机动车的需求也越来越多。从有关调查情况看,我国公民持中国驾驶证和符合规定的翻译件,在多数国家可以短期内驾驶机动车,如我国公民在英国、法国,可以使用中国驾驶证驾驶机动车12个月,能够满足部分我国公民短期旅游、商务等驾驶机动车的需求。我国公民在境外需要长期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照外方要求考(换)领当地驾驶证。为便利我国公民出境驾驶机动车,近来年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与一些国家积极商谈小型汽车驾驶证互认免考换领事项,推进与比利时等国签署双边协议。

  一直以来,我部配合有关部门,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由领事司通过网络、媒体等途径公布信息,帮助公众了解有关国家在是否认可我国驾驶证上的不同政策,并提醒有需要的公民出国前了解有关国家的要求并办妥驾驶证的公证认证手续(具体情况可登陆中国领事服务网查询)。今后,我部也将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如就驻外使领馆核查国内驾照渠道及如何办理公证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争取尽快出台有关处理办法,进一步为中国公民在国外使用中国驾照提供便利。

  感谢您对有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外交部(印)
201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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