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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977号建议的答复

2017-09-26 14:34

伍锦棠、潘皓炫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完善海外华侨华人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完善信息预警系统

  预防是最好的保护,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海外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外交部积极开展预防性领事保护工作,努力开创政府及时预警、企业积极响应、公民主动防范的良好局面。

  一是通过“促地方、进企业、入校园”,外交部不断指导地方政府开展各种各样的预防性领事保护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各企业、各机构和留学人员、务工人员、游客等群体的海外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处置能力。

  二是外交部指导各驻外使领馆建立一年两次的安全巡查制度,对领区中资企业和人员情况以及安全风险状况进行定期摸底排查,加强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三是利用新媒体提升预防性领保工作的水平。外交部开通“领事直通车”微信公众平台和“中国领事服务网”,整合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和地方外办各类领事信息资源,实时发布最新的领事侨务类新闻、最权威的海外安全提醒和最全面的领事服务类信息,为出国公民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一站式”领事服务资讯。各驻外使领馆也通过本馆网站、微信群、联络员机制等,广泛发布预警信息。去年,外交部规范了海外安全风险提醒发布机制,明确“注意安全、谨慎前往、暂勿前往”三级提醒发布办法。

  四是编写印制《中国领事保护和协助指南》,对中国公民出国前后注意事项、领事官员职责权限以及寻求领事保护的常见问题等进行了详细阐述。

  五是发送领保短信,中国公民出国后进入其他国家的第一时间,就会收到一条来自外交部领保中心的提醒短信,提醒相关注意事项以及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电话,去年外交部已经实现了海外安全提醒手机短信动态调整。

  六是牵头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坚持开展风险评估和预警防范工作,及时发布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相关动态、预警及形势研判等信息,供有关部门和地方参考。

  当前,预防性领保工作渠道多元、成效显著,“海外有风险、关键靠预防”的观念已深入人心。

  二、关于发挥社团的作用

  外交部着力加强中央、地方、驻外使领馆、企业和公民“五位一体”领事保护体系,充分挖掘社会资源,建立民间层面的联络员和联防机制,通过走群众路线来缓解人员不足、资源不足的压力。各驻外使领馆按照外交部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了馆内外领保案件应急联动机制,并制定了领保案件应急预案,涵盖了馆内各部门、驻在国相关机构和侨民侨社、中资企业。各部门密切联系,各司其职,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各驻外使领馆还通过设立领保联员、建立安全联防机制等方式,充分挖掘驻在国华侨社团、中资机构、留学生等资源,丰富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手段,缓解领保干部人少、领保案件量大的压力。各驻外使馆从当地热心、有奉献精神、具有履职能力、无犯罪记录的华侨华人及其他驻在国公民中挑选联络员。联络员的选定主要按地域划分,同时兼顾重点人群。地域上尽量覆盖离使领馆所在地远、且中国公民聚居城市,人群上尽量覆盖留学生、游客和中资企业员工等不同类别人员。

  三、关于培训当地侨领

  当前,外交部领事司已建立领保联络员培训机制。在国外,各驻外使领馆根据外交部统一部署,对本馆领保联络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加强管理规范和政策指导。在国内,外交部领事司于2016年11月、2017年6月举办了两次领保联络员及安防机制负责人培训班,每次十天左右,培训内容以我构建领保大格局、增强海外同胞守望相助为重点,通过教学互助、实战演练、参观考察、现场讨论等相结合的方式,增强领保联络员及安全联防机制负责人对我领保工作形势、挑战及相关法规政策的了解,提升其协助我驻外使领馆开展领保工作的能力。各侨领普遍反映通过培训进一步提升了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为开展相关工作打下良好基础。2017年度第二期培训班将按计划于11月底举办。

  四、关于与旅居国签订备忘录和向全球宣传国家保护侨民的能力和决心

  目前,我与60多个国家建立了领事磋商机制,其中20多个为定期磋商机制。与46个国家缔结了49个领事条约(协定)。在有关磋商或条约中,我始终将保护当地中国公民和法人的安全与合法权益作为重要议题或条款,推动当地政府根据我要求做好相关安保工作。此外,我还定期开展海外安全巡视,赴境外与驻在国政府座谈,推动其不断加大保护我同胞和企业利益的力度。经不懈努力,各国对保护我人员和机构安全普遍持积极态度,采取许多有针对性、行之有效的举措。

  十八大以来,外交部共组织实施撤离我海外公民行动十余次,处理涉我境外公民遭绑架、袭击案件数百起,受理各类领保救助案件近30万起,涉及我公民近百万人,比如也门撤侨、南苏丹撤侨、尼泊尔地震撤离中国同胞、日本地震撤离中国同胞、解救遭索马里海盗和恐怖组织劫持的中国人质、应对埃博拉和寨卡疫情等。这些领保行动向世界充分展现了中国政府坚定维护同胞海外安全的决心和能力,展示了我“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宗旨和负责任大国形象,得到国际社会和国内各界广泛认可和高度评价。

  五、关于扩编海外领事团队

  当前,驻外使领馆普遍面临人手紧缺问题,确有必要根据形势任务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逐步增加相关人力配备。近期,中央明确提出要逐步增加驻外外交人员编制并优化人员结构,统筹配置、合理调整驻外外交人员布局。外交部将围绕中央有关精神和要求,与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将增加领事干部作为驻外增编的重点方向,进一步加强驻外使领馆领事工作力量配备,为维护我海外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好保障。

  六、关于妥善解决回国侨胞的实际生产和生活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您建议中反映的问题主要原因是上述金融、教育等部门对护照持有人在国外定居的资格无法认定。目前,公安部正在研究制定建立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相关措施,其中包括为华侨编制公民社会信用代码,拟通过修订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增设华侨公民身份号码编码规则,将华侨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信用代码。公安部已向国务院呈报了《关于提请审议<公民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请示》,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研究审定。关于华侨公民身份号码载体问题,待上述办法正式出台后,公安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立法予以明确,届时华侨在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时,向相关业务部门出示记录有华侨公民身份号码的载体以及本人所持护照即可办理相关业务。在上述问题彻底解决之前,公安机关将会同侨务部门加强与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在解决华侨个案问题上积极提供信息支持等协助,更好地服务华侨回国人员,保障华侨的合法权益。此外,公安机关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积极配合侨务部门及时为经批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更好地方便他们回国工作居住生活。

  (二)全面落实侨胞参保政策是认真落实党和政府侨务政策的重要内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建设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过程中,按照“一视同仁”的侨务工作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华侨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和社会保障体系中,给予华侨同等的国民待遇,并针对华侨这一特殊群体的不同特点出台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在国内就业期间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98号)有关规定,各地逐步将在国内就业的华侨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但据部分反映,由于华侨没有居民身份证,无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2009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8号),明确了聘雇华侨人员的用人单位,可持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等证明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在国内灵活就业的华侨人员,可持本人有效护照等,按照个体身份人员参保办法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华侨参加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办理程序与国内其他参保人员一致,按规定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华侨参保人员,可以持本人有效护照等办理社会保险待遇手续。下阶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继续完善相关政策,将包括华侨在内的更多人纳入社保体系中,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提升经办服务能力,简化流程,为华侨在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信息查询等方面提供规范便捷高效服务,并针对实际问题加强对地方的调研和指导,进一步便利其在各地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相关业务。

外交部(印)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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