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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官方标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10-11 21:47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官方标志(以下简称论坛官方标志)的管理与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名称为“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中文名称缩写为“中阿合作论坛”,英文名称为“China-Arab States Cooperation Forum”,阿文名称为“منتدى التعاون العربي الصين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论坛官方标志如下:

第四条 论坛官方标志是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以下简称论坛)的象征性标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所有,由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秘书处(以下简称论坛秘书处)实施管理,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

第五条 论坛官方标志主要用于:

(一)论坛框架内举行、由论坛秘书处执行的各级各类国务活动、官方重要会议等对内、对外重要活动的线下、线上活动场所、背景、文件、用品等;

(二)论坛秘书处主办的各级各类官方活动的线下、线上活动场所、背景、文件、用品等;

(三)论坛官方网站(www.chinaarabcf.org)、微信公众号等;

(四)论坛及其秘书处官方发布的消息、公告、影像制品、图文产品等;

(五)论坛秘书处公文用纸、办公用品等;

(六)论坛及其秘书处举办或授权举办的展会物品、纪念用品等;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官方活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

(八)其他经论坛秘书处授权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场景。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使用情形外,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论坛官方标志或近似的标识。有正当理由需使用的,应当正式向论坛秘书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论坛秘书处书面回复许可后方可使用。被许可使用单位不得转授权其他单位使用。

第七条 申请使用论坛官方标志,应当说明用途、使用图案和使用范围,明确使用期限。期限届满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许可手续。未办理的,到期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 论坛官方标志使用方获得使用许可后,可以通过论坛秘书处办公室获取标志基本图案矢量图。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使用时应当保证标志清晰可识,不得更改论坛官方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第九条 论坛官方标志禁止未经许可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也不得用于未经许可的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任何商业活动。

第十条 论坛官方标志使用方未按本办法使用的,由论坛秘书处责令其予以纠正。拒不改正的,由论坛秘书处停止其使用。构成违法的,可向论坛秘书处或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执法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破损、污损或者不合格的论坛官方标志,合法使用论坛官方标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尊重、爱护论坛官方标志,规范使用,共同维护论坛形象。

第十二条 论坛阿拉伯成员国政府及有关部门如因举办论坛框架内相关活动等原因需使用论坛官方标志,应当通过该国驻华使馆及中国驻该国使馆等外交渠道,以外交照会或外交照会转发官方函件等书面形式向论坛秘书处提出申请。论坛秘书处通过外交渠道以书面方式回复许可后,方可参照以上条款使用标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论坛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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